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公安局直属大队: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采取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专业支持、联合督办等措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执法合力,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公安局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以情况交流、专业支撑、基础建设、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快速高效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
(一)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主动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双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分析研判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明确联络人,共同研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建立健全执法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中,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犯罪线索、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中,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企业及其他经营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公安机关在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除因保密规定不宜披露的资料外,双方应及时沟通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方面的技术、法规、政策等信息。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咨询制度。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可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就案件办理中的有关专业性认定问题咨询市场监管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应逐级请示上级部门。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一)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1.市场监管部门在巡查、社会调查、受理申诉举报和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中,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或发现违法事实明显,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规定情形,涉嫌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应随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因延迟移送贻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2.市场监管部门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知识产权案件,事后发现该案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涉嫌犯罪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移送的涉案证据应真实、完整,符合诉讼要求。
3.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案件线索,如危害食品安全、非法经营、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案件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一并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充分发挥淄博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网址:http://xtbh.zibo.sdips.com.cn)作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移交案件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并按照《关于建立淄博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合作机制的通知》(淄检会〔2020〕4号)要求,将相关案件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三)公安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特别重大、取证特别复杂的案件,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依法不予立案处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向原移送机关退回案卷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公安机关对自己直接受理的知识产权控告举报案件,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需要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材料和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开列清单,一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移交的公安机关。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查证或认定的,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中,对案值较大、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待查清基本情况明确管辖权后3日内,交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打砸抢、暴力抗法、聚众围堵、逃跑等妨碍执行公务情形的,以及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照办案流程处理。
(六)下列情形,可召开专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1.对于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存有疑问的,由办案机构对口会商并作出书面答复。
2.对于较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线索,可由双方单位及时研究决定联合初查,根据案件性质决定由谁主办。
3.对于影响经济发展和稳定的特别重大案件,或者可能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案件线索,由双方主要领导及时决策,做到快速反应,共同应对。
4.对于其他不明确的案件,可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移送事宜。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或会商案件前,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移送案件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有关材料,以便提前了解案件情况。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保障机制
(一)联合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业务科室派员组成。双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系,重大事项随时沟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线索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时移送查处;负责组织、督导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和侦办,协调有关案件移送工作;研究分析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形式,提出专项治理建设和实施方案,负责协调组织专项行动;调度、汇总、通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编发工作信息;组织筹备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联合督办会议,贯彻联合督办会议精神;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参与有关国际交流活动等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提供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物质保障。对于知识产权联办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方面互相支持,共同保障。主办并作出案件处理的机关,应当为协办方提供必要的交通、差旅、鉴定等费用和保障。按规定应当支付给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作出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负责支付。
(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合督办会议制度。联合督办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或一方提请召开时,及时召开。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案件主办人员和联络员等有关人员参加。联合督办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研究会商知识产权案件移送问题及联合调查案件的下步处理意见;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探讨知识产权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和工作衔接机制等。联合督办会议研究的会商意见,应当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确认,并认真贯彻落实。对涉及保密事项的,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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