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规定》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规定》的通知

为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凉山、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结合我州实际,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提出,依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强调解决争议本身,直面申请人的真实诉求,注重行政程序价值,避免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纠纷尚存在的情况。

《规定》明确,一是围绕行政争议产生基本法律事实和申请行政复议目的,充分体现行政复议的救济原则,彻底解决纠纷,满足申请人的正当诉求,力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注重全局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应该对申请人的质疑焦点进行全面回应,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三是鼓励通过拓展行政复议的审查空间、把握行政复议的审查重心、延伸行政复议功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切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着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规定》要求,科学构建行政复议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行政复议研判,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法治档案,发挥合意型解决和柔性监督行政的功能,将依法决定和适度调解并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形成新时代政府法治原创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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