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义
府院联席会议机制是贯彻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抓手,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是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生动实践,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府院联席会议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组织优势和法院的专业优势,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全区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而进一步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东政字〔2021〕19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参加人员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联席会议由副区长(根据议题及副区长工作分工确定)和区法院院长召集。特别重大事项由区长和区法院院长召集。
1、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司法局负责同志,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2、区法院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派出法庭负责同志。
(二)研究事项范围
1、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政府公信、营商环境的重大事件;
2、具有共同性质、多发、规律性较强的重大事件;
3、推进诉源治理的重大事项;
4、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工作程序
1、区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司法局发送召开联席会议的商请函;
2、经区司法局研究后,向区政府报送召开联席会议的请示,请示中应明确召集人、参会范围、研究事项等内容;
3、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示;
4、根据区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召开联席会议。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遇有确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也可向区司法局发送召开联席会议的商请函。
四、有关要求
区法院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畅通联系渠道,强化信息互通,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事项落实到位。区司法局为联席会议机制区政府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各项纪律,主动围绕预防、化解风险矛盾,积极开展工作,为全区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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