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城乡水务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应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方式

及频次

检查时间

分管

领导

责任科室及负责人

1

取水许可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取用水行为;

2、取水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到期是否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3、是否按许可要求安装有效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用水计量;

4、是否严格执行年度用水申请及计划;

5、年度取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取水行为;

6、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取用水日常台账资料;

7、是否按许可要求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按许可要求落实退水措施和要求;

9、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现场检查,

不少于抽查对象库总数15%

9月-11月

吴修祥

水资源

尚绪斌

2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是否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不少于抽查对象库总数100%

9月-11月

孙波

工程建设管理科

高洁

3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1、是否落实监测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资料;

2、是否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3、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4、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项目投产使用前,是否及时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报备;

6、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是否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到位;

7、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现场检查,

不少于抽查对象库总数15%

9月-11月

杨瑞梅

水土保持服务中心

刘莹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