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三分法”重在发展规范平台经济

   赵姜

   国务院新闻办日前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根据互联网平台就业形态,在传统的“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动二分法”基础上,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适用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形式,推动我国劳动法律框架向“劳动三分法”转型。

   近年来,随着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法律和政策上进行妥当解决。

   具体而言,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应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民事法律调整。而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之间,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由于两者之间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所以不应苛求互联网平台按照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各种保障(如购买“一揽子社保”);由于两者之间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所以也不能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行承担各种保障成本。

   为解决上述问题,《意见》在传统的“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个人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二分”格局上,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样既避免了将传统劳动关系标准“套”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报酬支付与休息制度,合理设定劳动者绩效考核制度(包括平台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算法和规则),积极探索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等,以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短板。

   概言之,《意见》部署构建“劳动三分法”格局,总体考虑是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一方面,如专家所说,《意见》旨在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而非打压甚至颠覆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比如,要求合理界定(而非无限追加)平台企业责任、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体现了对平台经济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监管思路。

   另一方面,《意见》咬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这一重要目标,明确了平台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充分尊重劳动者自身意愿和自身情况,通过调整社保参保政策,探索切合实际、稳健有力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随着“三分法”劳动法律框架日渐成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将逐步健全,我国平台经济将迎来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机遇期,继续为稳就业保民生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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