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确保企业持续创新活力,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按照《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9〕25号)文件要求,将于近期开展2020年度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补助,现将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政策执行期内,符合下列申报条件且纳税地在重庆经开区范围的单位和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独立法人研发机构补助
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产业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2020年度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按照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1.新认定独立法人研发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独立法人研发机构认定文件或任务书复印件;
3.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市级专项资助到位资金回单复印件。
(二)研发准备金区级配套补助
2020年度已享受市级研发准备金制度补助政策的企业,区财政比照市级补助额度给予50%配套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2020年度研发准备金区级配套补助申请表(附件2);
2.2020年度研发准备金市级到位资金回单复印件;
(三)科技研发平台补助
大力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对2020年度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2020年新认定科技研发平台补助申请表(附件3);
2.国家科技部、重庆市科技局2020年度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认定文件或任务书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平台补助
2020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专业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设能力后补助,新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含专业型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5万元建设能力后补助,对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估为良好以上的孵化平台按照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
申报材料:
1.2020年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平台补助申请表(附件4);
2.国家级孵化平台认定文件和申报书复印件;
3.市级科技孵化平台绩效考核申报材料、绩效补助证明材料和到位资金回单复印件。
(五)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费用补助
2021年7月13日之前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并已结清贷款本息,且未享受过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费补助的企业,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50%的补助。
申报材料:
1.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费用补助申请表(附件5);
2.重庆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担保服务费发票,企业担保服务费银行回单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4.还本付息凭证等佐证资料。
(六)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对2020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
申报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附件6);
2.2020年度科技奖提名申报书(系统导出水印);
3.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类:成果转化项目对应的销售(或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需提供50万以上票据)及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的完税金额证明;
(2)向他人成果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类:本单位与成果受让方、许可使用方签订的转让/许可使用协议,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发票复印件;投资协议、技术入股证明等;
(3)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类: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证明(证明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递交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在2021年8月27日前自主向重庆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申报。申报纸质资料一式一份报送至重庆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南岸区江桥路1号重庆经开区管委会4楼403办公室),纸质资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7323933429@163.com。联系人:胡小波,电话:62985216。
(二)审核及公示
重庆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助对象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进行公示,申报单位请及时查阅,以免出现补贴金额有误、银行账号有误等问题导致补贴资金无法到账。
(三)资金拨付
重庆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资金拨付。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本着“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报申报表并对申报内容、数据真实性作出承诺,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重庆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近一年存在纳税、环保、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本政策与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其他扶持政策有类似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新认定独立法人研发机构补助申请表;
2.2020年度研发准备金区级配套补助申请表;
3.2020年新认定科技研发平台补助申请表;
4.2020年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平台补助申请表;
5.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费用补助申请表
6.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
7.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的通知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新认定独立法人研发机构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详细地址 | |||||
市级专项资助到位资金额度(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具体开户银行网点全称) | 开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补助金额 | 万(大写: 整) | |||
单位承诺: 本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客观有效,绝无虚报隐瞒,近一年内无纳税、环保、安全等违法违规处罚且信誉良好,享受本扶持政策原则上5年内不得迁出重庆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2020年度研发准备金区级配套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详细地址 | |||||
2020年市级研发准备金到位资金额度(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具体开户银行网点全称) | 开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补助金额 | 万(大写: 整) | |||
企业承诺: 本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客观有效,绝无虚报隐瞒,近一年内无纳税、环保、安全等违法违规处罚且信誉良好,享受本扶持政策原则上5年内不得迁出重庆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2020年新认定科技研发平台补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详细地址 | |||||
科技研发平台类型 | □国家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市级重点实验室 □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具体开户银行网点全称) | 开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补助金额 | 万(大写: 整) | |||
单位承诺: 本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客观有效,绝无虚报隐瞒,近一年内无纳税、环保、安全等违法违规处罚且信誉良好,享受本扶持政策原则上5年内不得迁出重庆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2020年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平台补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详细地址 | |||||
补助类型 |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专业型孵化器)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含专业型众创空间) □绩效评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具体开户银行网点全称) | 开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补助金额 | 万(大写: 整) | |||
单位承诺: 本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客观有效,绝无虚报隐瞒,近一年内无纳税、环保、安全等违法违规处罚且信誉良好,享受本扶持政策原则上5年内不得迁出重庆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费用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详细地址 | |||||
贷款(含追贷)额度(万元) | |||||
当期担保服务费金额(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具体开户银行网点全称) | 开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补助金额 | 万(大写: 整) | |||
企业承诺: 本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客观有效,绝无虚报隐瞒,近一年内无纳税、环保、安全等违法违规处罚且信誉良好,享受本扶持政策原则上5年内不得迁出重庆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2020年科技奖获奖名称、等次 | 第一完成人姓名 | ||||
科技成果 转化类型 | □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 以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其他能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 ||||
上年度纳税总额(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具体开户银行网点全称) | 开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申报金额 | 万(大写: 万元整) | |||
单位承诺: 本单位对申报表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近一年度无安全、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且信誉良好。补助资金将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持续开展研发活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签章: | |||||
审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9〕25号
各有关单位: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重庆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南岸区、经开区研发经费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享受市级研发准备金制度补助政策的企业,区财政比照市级补助额度给予50%配套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鼓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南岸区、经开区产业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按照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鼓励研发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四条打造和引进众创空间、国内外知名孵化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专业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设能力后补助,新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含专业型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5万元建设能力后补助,对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估为良好以上的孵化平台按照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对具备全国一流品牌效应、创新服务能力居于全国领先水平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建设资金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强度和方式。
第五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大力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对新认定的牛羚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七条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南岸区、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产业示范效应明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落地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强度和方式。
第八条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在区高校院所对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当年提供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当年提供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10万元;对当年提供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20万元。对使用区内高校院所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单位按照使用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强化科技金融支撑。申请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50%的补助。
第十条强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入选为市产业科技创新团队按市级经费资助1:1的比例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对新批准在企业设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按市级经费资助1:1的比例给予企业配套经费。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区产业规划,且在本区注册的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党团组织等)和个人。
在南岸区、经开区注册并依法纳税,无安全、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且信誉良好的申报单位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此政策。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区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南岸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实施方案》(南岸府办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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