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1〕29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验收,夯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及管道建设安全监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我委(局)制定了《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8月13日

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验收,夯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及管道建设安全监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核准的在建和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包括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页岩气、致密气、煤层气、煤制气、生物质天然气等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的管道。

第四条 项目按核准批复内容建成后,须开展验收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环评、安评、水保等专项验收完成并按照相关要求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报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6个月内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和运行单位对项目开展并完成交工验收,重点检查设计、施工质量。

第六条 交工验收通过条件:

(一)建设工程按照核准文件和施工设计图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二)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

(三)取得相关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

第七条 交工验收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一)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交工验收小组,确定交工验收议程;

(二)交工验收小组听取交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验管道检测报告并通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四)听取和审议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汇报;

(五)现场查验项目建设情况;

(六)对存在问题落实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 交工验收小组对项目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统一意见,交工验收小组成员签署交工验收合格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合格12个月内,向项目核准部门报送开展交工验收情况备案,提出开展竣工验收申请。如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开展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情况、管道穿跨越公路航道安全性评价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前期要件执行情况、项目试运行情况、专项验收情况、管道保护情况、交工验收情况、交工验收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核准部门出具同意开展竣工验收函并明确第三方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并邀请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运行单位等相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开展竣工验收审查。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T3056)等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三)项目核准文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评价和项目变更等批复文件;

(四)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利用、消防、档案、管道保护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或自主报备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一)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确定竣工验收专业分组和竣工验收议程;

(二)听取和审议项目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项总结报告和试运行总结;

(三)查看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利用、消防、档案、管道保护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或自主报备材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结论报告;

(四)审查相关专项验收和交工验收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明确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时间要求;

(六)讨论形成并签署竣工验收鉴定意见;

(七)根据竣工验收需要,开展现场查勘。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条件为:

(一)经过交工验收达到合格的工程;

(二)对未完工程或者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

(三)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勘察等单位已编写完成自检报告并自查合格;

(四)环境保护、安全、水土保持、消防、职业卫生相关设施应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或设计要求;

(五)项目档案和竣工验收文件应按规定汇编完成,项目档案应通过档案验收;

(六)竣工决算审计应完成。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小组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应出具竣工验收鉴定意见。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项目核准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签发管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同意,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竣工验收意见上签字。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竣工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竣工验收意见上明确记载并签字。竣工验收小组出具正式的竣工验收文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协调、裁决,并将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竣工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竣工验收小组组长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组员反对或者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竣工验收小组报请验收主持单位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及时报项目核准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工程档案、固定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十九条 分期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可分期开展验收工作;未按期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项目核准部门严格控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管道运输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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