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房政字〔2018〕72号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公房管修处: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济南市市区房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济政办字〔2001〕200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房租金

各单位要按照现行直管公房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标准规定,严格依据租金标准及有关减、免、缓交租金的各项规定,加强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管理。

对拖欠房租的承租人(单位),要根据《济南市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书面催告(当面签收、EMS邮寄等)手续,将欠租情况及补交时限等内容告知清楚。经书面催告后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

二、关于超标准公房

不符合或未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规定处理的公有住房必须腾退。直管公房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由各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

已购或承租其他福利性住房,与承租直管公房住宅面积超过家庭住房控制标准且符合济政办发〔2018〕7号规定的,对超控制标准面积实行超标加租;享受住房补贴家庭实行住房补贴加租。各单位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加收住房补贴和超面积控制标准住房租金的,发放书面通知予以告知。对应当实行住房补贴加租和超面积控制标准加租的,承租人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的次月起,在月基准租金的基础上,增加承租人超标准住房面积和住房补贴方面的租金。未通过发放书面通知予以告知的,不得利用为承租人办理房改、起租、拆迁等手续时捆绑加收租金。

三、关于公房住宅租赁管理

直管公房承租人应符合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居住生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条件。严禁将平房或简易楼房由同一承租人按间分割变更为不同承租人。

(一)自然变更。原直管公房承租人去世或户口迁离本市的,其配偶可持原承租人死亡证明或户口迁移手续、原《直管公房租赁证》以及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区直管公房经营单位申请承租人自然变更。夫妻离异,直管公房承租人需由原承租人变更为原配偶的,根据其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原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法律文书明确意见的除外)按自然变更程序办理。

(二)其他情况变更。对原承租人已死亡且无符合自然变更条件的当事人,申请人申请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经营管理单位提交有关资料:

1.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父母或者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申请变更的直管公房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父母或者子女关系且在申请变更直管公房内实际居住的;

2.拟变更承租人的直管公房与原承租人其他福利性住房面积合并不超过其住房控制标准;

3.申请人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其他住房(申请人家庭有福利性住房产权出售或公房使用权转让信息的,属于有其他住房)。

多个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工作人员见证下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三)单位调整。单位调整分房且符合房改政策的,尚未办理承租变更手续的现公房居住人,由调整分房的单位出具由单位行政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包含调整分配时间,调整基本情况,拟承租人现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单位认可分配给拟承租人福利房并同意公房管理单位为其办理公房承租手续等内容),由拟承租人申请办理承租变更手续。单位调整住房形成超标准住房的, 调整分房的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四)各房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公房承租人的动态管理。对承租人已去世的或承租人与现居住人不一致的,应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或现公房的居住人,明确时限及相关处理意见。符合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和单位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工作要求,做好各项手续的办理工作。符合房改出售政策的按政策出售;不符合房改政策的超标准住房,经营单位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现居住人无其他住房,收回房屋使用权有难度的,解除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可按市场租赁形式和价格建立租赁关系。

四、关于成套公房房改出售

原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前已交房改购房定金且符合房改政策的成套直管公房,由直系亲属共同选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代原承租人办理房改购房手续。公房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原承租人家庭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成套住宅申请截止时间、申请材料和程序按照济政办发〔201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房产经营单位应公开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在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过程中,要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对公房承租人或现公房居住人因经济或住房困难面临的实际问题,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发挥公房保障居住的功能作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应通过业务会、联席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研究好解决措施,切实解决好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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