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遂宁市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七届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
支持遂宁市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等基金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通过招商引资、易地搬迁入驻金融商务区和金融小镇等市直园区金融集聚区,打造成渝地区区域金融中心,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入驻市直园区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制定以下政策。
一、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及保险机构(市级及以上机构),在开业前1年内产生的购买、租赁、装修办公场所等开办费用,按开办总费用的20%,对银行机构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证券及保险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进行补助,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补助到位。
二、对新设立的基金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按照首年实际投放基金规模(扣除政府类基金以及本地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三、对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定义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四、对新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配套服务专业中介机构(包括: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经省级司法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开办补助。
五、对新设立的银行机构,按其开业之日起、第一个会计年度的月贷款平均余额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保险机构,按其开业之日起、第一个会计年度保费收入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证券机构,按其开业之日起、第一个会计年度代理交易额的0.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新引进的金融行业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遂宁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新十条措施》(遂人才〔2020〕3号文)享受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在“遂州英才千人计划”等评选中单列名额用于评选金融行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资金、项目、学历提升等一系列支持。
七、市内现有金融机构(市级及以上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搬迁入驻市直园区金融集聚区的,市直园区可减半执行前述支持政策。办公地点搬迁事宜由监管部门建立绿色审批通道依法合规加快审批。搬迁后,原办公场所的处置,由相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八、新设立或搬迁入驻的金融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经营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对地方经济贡献较为突出的,可由市直园区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明确奖补政策并承担超出前述政策标准外的补助资金。
九、享受补助政策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5年内不得迁离金融集聚区,不得抽逃、减少注册资本金,不得对外出售或转租办公用房,否则依法追回全部奖补资金。
十、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直园区承担的外,其余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市直园区按照财税分享比例进行分担。符合支持条件的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机构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奖励或补助,由市直园区组织审核并兑现全部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局根据市直园区实际拨付补助资金按比例进行分担。
十一、本政策与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其他市内支持奖补政策重合的,均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二、本政策自2021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法院,
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印发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