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深化制度制度改革的规章制度,《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作为职称评审工作第一部法律性文件,规范了申报、审核、评审等全链条管理流程,省人社厅根据国家精神,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确保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们将省人社厅文件进行转发,并结合济南职称工作实际提出几条贯彻落实意见,确保《实施办法》更好地指引我职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主要内容

《转发通知》共列出6条落实意见。

(一)继续实行初级职称考核认定政策。指出我市初级职称工作仍按照《关于在我市开展初级职称全员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9〕48号)执行,除国家和我省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及高等学校等自主评聘单位以外,其他系列(专业)不再组织初级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认定相应的初级职称。

(二)畅通非公经济组织职称申报渠道。我市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按照《关于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优化职称申报服务的通知》(济人社函〔2019〕37号)执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含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由企业负责推荐申报,经企业《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由其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推荐申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

(三)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根据省人社厅《实施办法》,重点列出了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认真履行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1.发布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通知;2.审核职称评审材料;3.遴选评审专家;4.组织召开评审会议;5.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6.受理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7.对评审结果备案公布等。

(四)做好评审专家遴选及专家库建设。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在遴选专家评委时,提出一定的要求。要注重加强评审专家库的日常建设和维护,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职称评委会应优先遴选创新能力强,实绩贡献突出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中青年专家、基层一线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鼓励支持吸纳异地评审专家。

(五)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列出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例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模式加强职称工作的监管,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材料审核、专家遴选、评审会议、核准备案等重要节点和重要环节进行抽查、巡查

(六)推行省会经济圈职称证书互认互通。根据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有关要求,在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七市区域,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互认互通。以上各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我省职称标准条件评审通过,取得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市使用时,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手续,与我市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享有同等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市颁发的未达到我省职称标准条件,有使用范围限制的职称证书除外。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