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卫发〔2020〕20号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绵阳市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园区社发局,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中央、省在绵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在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提升我市职业病防治能力,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职业健康专家在我市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绵阳市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绵阳市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职业健康专家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绵阳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职业健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参加绵阳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职业健康工作条件评审、核查、调研、交流、研讨、咨询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四条 专家的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爱职业病防治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熟悉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职业健康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业绩突出,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首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国家“两院”院士、荣获国家和省著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终身津贴、在国内或国际领域享有盛名等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五)虽然达不到前款第三项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熟悉职业健康工作,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可以破格认定为专家。

第五条 专家选聘方式:

(一)专家自荐;   

(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推荐;    

(三)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如实填写《绵阳市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专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绵阳市卫生健康委;

(二)绵阳市卫生健康委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合格者颁发专家证书。

第七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经过评议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章 专家工作任务及工作守则

第八条 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制定我市中长期职业病防治规划、规划论证、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对制定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我市职业健康重大问题专题调研,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分析职业病发病规律,提出促进和改善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三)参与建设项目(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技术审查工作;

(四)参与绵阳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和执法等活动,提出专业建议;

(五)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含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参与绵阳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活动,为职业健康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七)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有关资格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八)受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开展其它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工作守则:

(一)积极参加绵阳市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公务和专家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的工作成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工作纪律,在执行被指派的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有关公务,并在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如受邀参加公务活动,与技术审查对象或被调查、检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主动向绵阳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实行回避;

(五)专家接受其它单位邀请提供技术服务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四章 专家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家执行公务,由绵阳市卫生健康委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及个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在得到本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公务。不能如期到达的,应及时报告绵阳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事后由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向有关单位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专家在独立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绵阳市卫生健康委的公函和《绵阳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证》。

第五章 管理和经费

第十三条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选聘、审核、调整、发证、培训、换届及奖励工作;

(二)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记录专家执行任务情况;  

(三)安排专家参加相关公务和组织专家活动,总结专家工作情况;

(四)召开专家工作会议、培训会议;

(五)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聘任: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专家相关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名义从事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执行相关公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的。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批准不再担任专家或被取消资格的专家,要及时将专家证交回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并由绵阳市卫生健康委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

第十六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或者违反职业道德,不尊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以绵阳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专家劳务报酬:

(一)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可按规定获取一定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由指派工作任务的单位或者申请接受服务的单位支付劳务报酬。

(二)评审、咨询、论证、鉴定费等参照《省卫计委关于规范卫生计生评审咨询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48号)执行;讲课费按照《绵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绵财行〔2014〕51号)执行。以上标准如果省、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阅读:http://wjw.my.gov.cn/content/article/26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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