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化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积极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现阶段发展实际,在已出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号)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118号)(以下简称“激励政策”)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在“激励政策”制定过程中,我们注重问题导向和当前需要,围绕刺激工业、商贸、金融、交通等行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出了十条激励政策,本政策的激励对象原则上为在江津区注册并纳税的“五上”企业。

第一条条是共性激励政策,包括支持企业升规升限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等。第条至第条是针对第三产业相关行业的个性激励政策。其中,第条和第条涉及商贸服务业,包括推动大型专业市场和商业综合体发展、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等;第条和第条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第条涉及金融业;第条涉及非营利性服务业。第条是针对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政策;第十条针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第十条至第十条对《通知》激励对象、原则和施行时间进行了要求。

本政策的计算时间从202111日开始,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是各行业主管部门,最终解释权归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五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完成产值1亿以上,专业承包完成年产值7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和开发投资5亿元以上或开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法人企业。

3.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涉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以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涉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

(二)现有规模以上装卸搬运和仓储、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装卸搬运和仓储、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法人单位。

(三)规上非营利性服务业,包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

(四)容缺受理,是指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基本审批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时,由审批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审批服务流程先行办理。在承诺时限内,服务对象补齐补正所有欠缺材料后,予以正常办结。

四、新旧政策对比

“激励政策”是已出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号)文件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共性激励政策减少了“鼓励企业持续发展”1条政策,并优化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1条政策;个性激励政策中优化了“推动大型专业市场和商业综合体发展”“促进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发展”“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鼓励金融业业务增长”等4条促进行业发展激励政策。

“激励政策”施行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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