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云阳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30日印发了《云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云阳府发〔2021〕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云阳府发〔2016〕4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龙街道等六个街镇征收集体土地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云阳府发〔2017〕35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盘龙街道等七个街镇(乡)征收集体土地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云阳府发〔2018〕18号)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户改转非家庭婚迁入户人员征地安置的批复》(云阳府土〔2018〕245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重庆市出台《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市政府“办法”和“通知”授权,各区县应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区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1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县政府及部门、街(镇乡)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及临时安置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实施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新旧政策对比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按新法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强化了征地主体责任,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土地行政部门调整为县人民政府。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按新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方式(即土地补偿费 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6万元/人),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本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一类地区标准为5.02万元/亩,二类地区标准为4.78万元/亩,三类地区标准为4.51万元/亩。其中,区片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对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按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在原补偿标准上均有所提高,如砖混结构从每平方米58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980元。
(四)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应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等因素,明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实际进行评估确定。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原文件单纯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实施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我市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规定的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数量,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实施办法》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按照“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调整为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
四、《实施办法》中的专业名词解释
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综合定额补偿:是对除建(构)物外的青苗和林木进行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推行青苗和林木综合定额补偿既可以提高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又可以防止抢栽抢插等行为,避免不当增加补偿费用。
五、《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一)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和发放?
答: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机构按照每人36000元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计入征地成本。
(二)法定赡养、“空挂户”、子女投靠父母等其他情形将户口迁入的人员是否属于人员安置范围?
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应当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进行了排除。法定赡养、“空挂户”、子女投靠父母等其他情形将户口迁入的人员不纳入总人口范围,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应有之意。因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不再对该情形进行排除。
(三)住房安置具体工作中,如何理解和把握“以户为单位”?
答:《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户为单位”,按“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进行认定。具体工作中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公安机关户口分户以及继承、司法处置等产权分户不作为计户依据。
六、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云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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