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解读

  2020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结合我省实际,于2021年7月13日制定印发《四川省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20年9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0年12月31日,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八部门名义印发。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相关省级部门,制定了《四川省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保障4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改善就医体验为目标,切实推进合理检查,有效控制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分阶段制定临床路径管理率、检查结果互认机构数、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度4项具体目标指标。
  第三部分,重点任务。包括4项具体任务举措,一是不断规范医疗管理。强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医疗机构医疗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规范医疗行为。二是大力推进结果互认。包括建立检查资料数据库,推进检查资源共享,促进机构间、区域间、医联体间检查结果互认。三是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推进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综合监管,强化医疗“三监管”等信息化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监管,严肃落实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强化追责问责。四是切实落实改革措施。包括完善绩效分配制度,深化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科学配置检查资源,强化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部分,组织保障。包括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部门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统筹安排加强督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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