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济南市钢城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项目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 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1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 |
2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构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3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函》(济国土资函[2014]63号),济南市政府《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的请示》批复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全省当年度指标交易价格平均值。 | |
4 | 水利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关于调整济南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26号),《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445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1.4元;地下水自备水源取水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1元;非居民用水2元;矿坑排水每立方米1.3元。城市公共管网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6.05元,特种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16.30元。 | |
5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13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通知》(济财非税【2020】4号)文。 | 县级及以上 水主管部门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收费标准有效期:2017.7.15-2022.7.14。 |
6 | 人防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鲁财综〔2012〕8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费字〔2014〕4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375号) | 市、县人防部门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收;防空地下室(6B级)易地建设费市辖六区和高新区按800元/平方米计收,其他县按照600元/平方米计收。 | 2019年9月5日以后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375号)文件规定,每平方米2000元由区级继续执行征收。 |
7 | 交通运输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城字〔2015〕32号),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县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主管部门 |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政策性加收标准详见鲁建城字〔2015〕32号。 | 根据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效期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 2020年济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及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我局依据政策、征收标准执行收费,缴入国库,属于区级征收。 |
8 | 工业和信息化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3号),《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信部无函〔2004〕27号) | 市经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 |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项目执收部门为市经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区县工信部门无此权限,我局也并未进行过该项目的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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