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寿人社发〔2021〕154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总工会

重庆市长寿区工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长寿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各在长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工作,经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协商审定,现将《重庆市长寿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总工会               重庆市长寿区工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长寿区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2021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长寿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规范》(DB50/T 794-2017)要求,深入推进我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规范评定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长寿区内注册且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分为A级、AA级、AAA级三个等次。

第四条 《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规范》(DB50/T 794-2017)(以下简称《评价规范》)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标准。

第五条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A级、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以下简称A级企业、AA级企业)的评定管理;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以下简称AAA级企业)的评定和管理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等级评定原则上实行逐级递升。对于规模以上、和谐程度较高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经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同意,可直接申报AA级企业。AAA级企业原则上从AA级企业中择优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推荐,对于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和谐程度较高或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直接申报AAA级企业。

第七条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工作按自评、申报、初审、复审、公示、公告6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按年度集中进行,每年的第三季度为集中申报时间,第四季度为集中评定时间,具体时间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第九条 企业申报应先按照《评价规范》规定先行自查自评,自评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可申报和谐劳动关系A级企业;自评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企业,可申报和谐劳动关系AA级企业。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将以下材料申报至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包括:

(一)重庆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推荐)表(附2000字以内的企业创建经验材料);

(二)企业评分表和与评分表内容对应的佐证材料;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对本申报的审议情况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初审、复审工作应严格按照申报标准和程序进行。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认定为A级企业。A级企业评定满一年且申报当年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可认定AA级企业。AA级企业评定满一年且申报当年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推荐申报AAA级企业。

第十二条  A级、AA级拟评定结果确定后,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问题反映,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评定资格,对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最终确定的A级、AA级评定结果由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制发文件,录入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数据库,通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公告,并按等次享受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自评定之日或等级晋升之日起,满三年需重新复核,并在到期前提前提交复核资料。由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按《评价规范》相应标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认未发生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后确定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对A级、AA级企业,通过复核的予以保留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和等级;未通过复核的降级或取消等次。对AAA级企业,由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复核初审情况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有效期内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实行一企一档、动态管理,自评定的次年起,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 在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定管理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审定后分类处理,其中新申报企业取消评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参评;A级和AA级企业,取消评定等次并向社会公告,三年之内不得参评;对AAA级企业由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一)出现《评价规范》中“否决项目”情形的;

(二)在申报及复核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的;

(四)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C级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A级和AA级企业,其等次自动终止;对AAA级企业,由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一)注册地迁移或主要生产经营地搬离长寿区的;

(二)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自动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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