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56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由定价机关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民办的中小学和幼儿园除外)。未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成本监审。
三、本《目录》未列为定期成本监审的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定期成本监审,但间隔期间不得少于一年。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2021年7月13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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