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煤矿核增生产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联合印发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煤矿核增生产能力,对煤矿产能核增实行产能置换承诺制。
《通知》明确,2022年3月31日前提出核增申请的煤矿,不需要提前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可采用承诺的方式进行产能置换,取得产能核增批复后,在3个月内完成产能置换方案。
2、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能源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产煤地区要组织指导煤炭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组织生产,保障稳定生产;晋陕蒙等重点产煤地区要带头落实增产增供责任,加快释放优质产能;大型煤炭企业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最大能力组织生产。
3、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4、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关于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考试机构向各省级矿山特种作业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用于国家层面的考试基础能力建设、考务管理等成本支出;考试费由各省级矿山特种作业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地方考试成本支出。
5、山西省发布《关于开展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安委办印发《关于开展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的通知》,决定从7月起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外包、挂靠情形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6、山东省出台《山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记分办法》
《办法》主要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记分;各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出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行记分。以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记分周期,今年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公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7、贵州省发布《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将单一的驻矿模式调整为“小组巡查、驻矿监督”相结合的模式,组建若干巡查小组,分片巡查煤矿,必要时驻矿蹲守监督。每月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入井巡查,夜间及节假日突击巡查矿次不低于当月总巡查矿次的20%。
8、四川省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督促煤矿开展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各项安全措施,严格验收工作程序、标准,各煤矿企业和煤矿要在验收前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培训。
9、江西省发布《关于做好停产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按照“安全生产没把握不复产”的原则和“条件具备一个、严格验收一个、有序复产一个”的要求,做到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复工复产前,煤矿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对煤矿各系统、各环节全面进行检查,对辨识出的风险逐项评估分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对排查出的隐患,认真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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