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43

 

当事人:济南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203**********

负责人:刘建波

住所:钢城区汶源街道****社区                                                                        

身份证号码:370919************                       

联系电话:13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5号                                          

 

2021年6月8日,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1-6-8)进行监督抽检。

2021年7月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ZW-20210610021)显示:该批次长豆角的检验项目:灭蝇胺,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1.0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长豆角;执法人员当场告知该单位提出异议和复检的权利,并要求该单位进行自查整改

2021年7月15日,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我局立案进行调查。

2021年7月19日,我局对该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李学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从济南市莱芜区振霞综合批发部购进农药灭蝇胺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3kg,购进价格5元/kg,除了抽检的全部销售,销售价格7.38元/kg。按照销售价格计算,涉案货值金额22.14元,违法所得22.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抽样单,2.检验检测报告(No:ZW-20210610021)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笔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6.食品经营许可证,7.刘建波身份证复印件,8.李学录身份证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10.销售清单复印件,11. 济南市莱芜区振霞综合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1年7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钢城市监食罚听告〔2021〕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农药灭蝇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货值较少,且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14元(大写:贰拾贰元壹角肆分整);

2.并处罚款计人民币5100.00元(大写:伍仟壹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22.14元(大写:伍仟壹佰贰拾贰元壹角肆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钢城支行(钢城区友谊大街16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钢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钢城区、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