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废止《关于调整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关于调整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北民〔2017〕8号)文件予以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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