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完善医疗服务补偿机制,促进我市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市医保局印发了《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文件的通知》(威医保发〔2021〕3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25日省医保局下发了《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新增75项医疗服务价格,修订9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要求,新增项目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对试行期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市医保局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文件精神,我们起草了本《通知》,《通知》包含四个部分:
(一)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省级规定,新增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项目暂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对试行期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市医保局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级规定,对我市97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说明、计价单位等进行修订完善。修订26项可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三)做好与医保报销政策的衔接。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对属于普通医疗项目的,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医院级别执行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
(四)明确执行时间及工作要求。通知自2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系统更新维护,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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