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酉阳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一是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二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自1999年施行至今已21年,虽先后于2005、2008、2013年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必要结合我县实际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酉阳府发〔2008〕54号)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酉阳府发〔2013〕44号)文件进行全面修改。

2.可行性。我县《酉阳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工作于2020年开始启动,通过广泛公开征求相关单位、人民群众意见,可基本形成我县征地拆迁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新《土地管理法》、《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总体包含5个方面内容:一是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县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等内容。二是征地补偿,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以及企业搬迁补助等内容。三是人员安置,规定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参保原则规定和促进就业等内容。四是住房安置,规定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三种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内容。五是附则,规定了《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重点对以下8个事项进行明确: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关于征地主体。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本实施办法明确了征地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三)关于部门职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和审核,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四)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相关规定,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分为三个区片,区片1是桃花源街道、钟多街道;区片2是龙潭镇、麻旺镇、板溪镇;区片3是我县其他乡镇。

(五)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由县征地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事务中心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按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六)关于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青苗(含零星树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其他地上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

(七)关于人员安置。本实施办法结合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分别列举了人员安置范围和不予安置的情形。调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安置人数的计算方法,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现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八)关于住房安置。规定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参照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时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

三、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做好与新《土地管理法》、市有关文件政策平稳过渡,同步制定了《酉阳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酉阳府发〔2021〕14号),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人员安置的衔接、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的衔接等几个方面进行明确。

酉阳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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