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9】2号),健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及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2.《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原则和范围是什么?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对青岛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的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3.《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的基本依据是什么?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在执行期内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推动项目有效实施。
4.《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组织形式是什么?答: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
5.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方式方法是什么?答:项目验收采取网络会议评审和现场会议评审两种方式,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网络会议评审的方式验收,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会议评审的方式验收。
6.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流程是什么?答:市科技局下达组织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项目主管单位审核-第三方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材料二次提交(未通过形式审查项目)-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评审-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局长办公室研究审议-公布验收结论。
7.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哪些资料?答: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结题审计报告;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研究成果、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8.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类及条件?答: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一)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80%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专利数量、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1)非因来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问题;(3)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项目验收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符合上述情形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青科规〔2019〕6号)相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自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结题:(1)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低于80%;(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预期性指标等,但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提供了证据,经专家组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勤勉尽职,已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要求开展相关研发工作,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9. 本次修订与青科规〔2020〕1号版主要不同之处在哪里?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二次验收”;二是把“项目终止”从该办法中移出,放在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办法》(青科规【2021】1号)第五章“项目撤销和项目终止”中。取消“对首次不通过验收项目,由相关业务职能处室督促进行整改,参加第二年度项目验收”条款,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在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中,根据双方协议约定,项目执行期基本能够保障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其他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协议指标的,在《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规【2021】1号)中规定可以申请项目完成时间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3)对“验收通过”的标准进行调整: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80%的,验收结论即可通过验收。为提高专项资金资源配置效益,避免出现既“申请延期”又验收不通过参加“二次验收”,使项目执行期延时过长,故此次办法修订取消了二次验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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