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2020年第34次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3月15日

重庆高新区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加快高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举办的,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是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高新区

改革发展局、财政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安分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中心(站),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定规范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平、公开、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社会化。

(二)坚持城乡统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城乡不同需求和不同群体老年人消费能力,科学确定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对不同类别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分类指导。

(三)坚持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相结合。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等优惠政策,并在资金和人才等方面予以大力扶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投资积极性。

(四)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健全行业管理规章制度,逐步推行行业自治。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人员和住养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与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扶持政策及标准

第六条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土地、财政及投融资等优惠扶持政策。

(一)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加强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力度,在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批。鼓励利用合法的社会闲置厂房、宾馆、校舍以及富余社区用房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二)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按照优惠价格收取安装服务费;鼓励其他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

(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优惠。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

(六)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落实免费培训政策。鼓励具备养老护理技能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专业社工、营养、康复、评估等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协议管理。

第八条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床位建设补贴标准

1.自建房屋:利用自有产权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床位10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50%)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且在高新区公共服务局登记备案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租用房屋: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床位5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50%)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且在高新区公共服务局登记备案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1.按照养老机构接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200元的运营补贴。

2.床位运营补贴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助。

(三)加大医养结合机构扶持力度

对依法登记且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享受本《办法》建设和运营补贴。

(四)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养结合机构享受本《办法》运营补贴。

(五)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月起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

第九条 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中心(站)、互助点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建设补贴标准

1.建设规模200平方米以上村养老互助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建设补贴。

2.建设规模3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不低于200平方米),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设补贴。

3.建设规模800平方米以上的镇养老服务中心,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高新区再按照市级补贴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4.建设规模1500平方米以上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高新区再按照市级补贴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标准

采取基本运营补贴+中心带站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的方式进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费补助,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与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兑现补贴。具体为:

1.基本运营补贴标准: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补贴运营费20万,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补贴运营费8万,村养老互助点每年补贴运营费2万元。

2.中心带站补贴标准:中心带站的,中心(站)分别补贴1万,每增加一个站增加补贴1万,以此类推。

3.绩效考核奖励标准: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五星”、得分80–90分的评为“四星”、得分70–80分评为“三星”,70分以下不评星,60分以下为不合格。社区养老服务站被评为三星的奖励运营经费1万元、评为四星的奖励运营经费2万元、评为五星的奖励运营经费3万元;养老服务中心评为三星的奖励运营经费2万、评为四星的奖励运营经费3万、评为五星的奖励运营经费4万;同时,对中心或站被评上三星、四星、五星的,每个奖励镇街和社区工作经费共1万、2万、3万元(原则上镇街和社区各一半)。

中心和站未评星的不奖励;评为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考核办法处理。

(三)具备长期托养服务功能的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养老机构建设、设施配备和人员配备等相关要求,享受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同等补贴。

(四)申报范围为2020年1月1月起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属于“公建民营”的,其运营补贴补助给负责运营的企业。

第三章 申请补贴条件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申请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依法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手续。

(三)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等文件要求。

(四)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五)无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

(六)建立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七)检查整改符合要求。

(八)接收入住老人档案资料齐全(入住服务合同、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或监护人联系方式)等。

(九)正式运营,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十)符合国家、重庆市、高新区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中心(站)申请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应设置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休闲娱乐、文化教育、人文关怀和运营管理等8大功能区域,其中托养护理区一般应设置20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

1.服务接待区:设置服务台、品牌形象展示墙,应具有服务咨询、形象展示、服务项目及收费公示等功能。

2.生活照料区:应具有助急、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家政服务等居家生活服务功能,拓展金融、适老产品租赁等服务功能。

3.托养护理区:应具有短期照料、托养介护、上门护理等服务功能,应设置养老服务床位。

4.健康管理区:应具有健康数据与档案、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送药助医、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

5.文化教育区:应具有音乐、舞蹈、书画、艺术、老年大学教学等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应设置养老、孝老、敬老文化展示区域,鼓励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教育、娱乐创新项目;拓展护理技能、老幼互动等教育培训功能。

6.人文关怀区:应具有心理咨询、精神慰藉、老年陪伴、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7.休闲娱乐区:应具有棋牌娱乐、旅游健身、手工艺创、视听鉴赏、休闲聊天等服务功能。

8.运营管理区:应设置日常办公用房,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按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二)社区养老服务站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不低于200平方米),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照料床位。

(三)镇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要与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一体建设,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应设置托养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活动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2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四)村级互助养老点不新建设施,可依托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单独功能用房,也可依据服务对象需求选择邻近合适的农户设点。

(五)与所在镇街签订五年以上的养老服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

(一)床位建设补贴。验收合格,且在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备案,符合相关条件。入住率达到50%或正式运营2年后,向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养老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高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3.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供购置设施、设备支出费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二)床位运营补贴。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向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提出运营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高新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提供接收入住老人各月台账、老人入住合同、收费票据、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3.提供《高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服务管理情况统计月报表》。

第十四条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中心(站)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

(一)建设补贴。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高新区财政局、公共服务局会同镇街联合验收合格,正式运营后,向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高新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3.提供购置设施、设备支出费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4.提供与所在镇街签订五年以上的养老服务协议复印件。

5.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印证材料及复印件。

6.提供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印证资料。

(二)运营补贴。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向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提出运营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高新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提供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质量考核评估表及印证图片、文字资料。

第十五条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收到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资料后,会同高新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估。

第五章 补贴资金使用、拨付及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改造及维修、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购置和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建设项目。运营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实际运营中的生活成本等方面,以鼓励其实现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补贴。补贴资金由高新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并做好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切实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对虚报冒领的,取消其当年所有补贴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自享受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因各种原因已无法正常运营,且开办时间不足3年的,已拨付的建设补贴应全额返还。开办时间不足5年的,须返还50%。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站)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

(一)明显违反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年度投诉3次(含)以上且查证属实。

(二)发生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综合检查、考核评估不合格或者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

(四)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施行。

附件:1.高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docx

2.高新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docx

3.高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服务管理情况统计月报表.docx

4.高新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贴申请表.docx

5.高新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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