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支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金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基金项目分为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科研开发项目、新型墙材应用与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型墙材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的科研开发、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基金项目,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要求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科研开发项目优先支持相关领域重点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对本行业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

第十条新型墙材应用与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优先支持应用国家、省推广的成熟适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项目,或符合国家、省政策导向,对建筑节能工作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工程项目。项目应当是已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的拟建或在建工程。

第十一条新型墙材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优先支持新型墙材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的升级、改造、节能降耗。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第三章评审

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基金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现场申述、答辩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五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凡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纪律,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山东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四章实施

第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0日内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并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书约定的条款,按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2月底前汇总本辖区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条款有变动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直接报送。

第二十三条基金项目的补助经费拨付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签订合同后拨付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可视情况追加部分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补助资金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金额、增量成本、采用新技术种类、难易程度和先进性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重大、重点基金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成立基金项目督查小组,对各设区市、各单位项目进度及结题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设区市、各单位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型墙材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或科研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再申报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撤销项目、缓拨经费、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处理。

(一)未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的;

(二)未经同意延期,超过两年未完成或完成后未申请结题验收的;

(三)项目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组织管理不力等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五)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验收材料,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结题验收。

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可将申请验收材料直接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5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当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合同到期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可按调整后的时间延期办理验收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

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鲁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第三十二条逾期3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和延期申请的,取消其立项资格,收回已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验收通过的基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验收证书或匾牌,并推荐参加“山东建设技术创新奖”评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支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基金项目的名义进行宣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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