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7年9月,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厅行政约谈办法》)。2020年8月2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以下简称《部约谈办法》)。经梳理,《厅行政约谈办法》与《部约谈办法》在总则、约谈情形和对象、约谈准备、约谈实施、约谈整改等5个方面内容存在不一致。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照《部约谈办法》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厅行政约谈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主要变化如下:一是框架结构由原来的十四条,修改调整为总则、约谈情形和对象、约谈准备、约谈实施、约谈整改、附则等六章二十五条。二是新增了约谈工作原则、约谈对象、约谈资料归档、整改跟踪等九条内容,增加了需约谈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情形。三是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
二、约谈情形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省部级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或难以完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碳排放强度控制、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
(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四)中央、省级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连续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落实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六)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七)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复投诉的;
(八)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存在突出问题的;
(十)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约谈对象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有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
市(州)所辖县(市、区)普遍存在某方面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应当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企业,可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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