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 “内江商改16条”,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企业登记、特种设备使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及食品生产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确保意见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增强依法办事观念,又方便企业申请,利于操作实施,为内江企业的市场准入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六大点,主要包含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定义、适用情形、操作程序、后续处置、遵循原则和相关工作要求的内容,对容缺后补事项清单、申请容缺后补承诺书、医疗器械告知承诺书、药品告知承诺书和遗失告知承诺书等材料样式作了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归纳并细化了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范围,并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操作程序。其中明确了审批机关审批时限从申请材料齐全、达到法定要求时起算。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原则上由原受理人员负责审查;审批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文件或证照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后续处置。《指导办法》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后续处置做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遵循原则。其中明确细化了四项遵循原则。
六是对审批人员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了审批人员应按照便捷高效的服务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采取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审批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审批业务;审批人员加强前后台的协作配合,确保受理材料内部流转畅通。
四、《指导意见》有效期、施行日期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施行日期定为2021年8月1日。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