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有关要求,明确我省贯彻落实意见。
三、政策要点
(一)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明确事业单位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包括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中用于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调控基数。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要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相关人员绩效支出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进行管理。
(三)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具体规定,并做好现金奖励统计报送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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