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自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之日起,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
一档补助标准为正常生育(顺产)补助1200元;剖宫产补助16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孩增加补助400元。二档补助标准为正常生育(顺产)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孩增加补助200元。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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