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1〕2号文件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就省里要求各市自行制定的补贴、补助、奖补等标准进行明确,起草了我市《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1〕2号文件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根据鲁人社规〔2021〕2号有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1〕2号文件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发有关处室、单位和市财政局征求了意见。根据各方提出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是对贯彻落实鲁人社规〔2021〕2号文件提出要求,明确市级有关补贴补助标准。
一是增强做好资金管理的责任感。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机构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申领科学严密,支付透明快捷,使用规范高效。二是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程序。通知对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根据省里规定的支出范围,明确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区县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明确了相关资金标准。对《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的资金用途、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明确规定,需由各市参照省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规定的,我市予以明确。其中,对我市已有标准的,按我市现有标准执行;对有省级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省级标准执行;对我市既无现行标准、省里也无规定或参照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三是落实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共同破解难题;加强督促检查和资金绩效情况评估,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认定评选办法,制定完善资金拨付程序,认真做好信息审核、预算管理、预算执行、决算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资金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四是规定文件有效期。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四、出台目的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保障,是就业资金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用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于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创新创业具有重要作用。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作用、实施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是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
《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1〕2号文件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的制定和印发,对于规范我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完善政策工具,结合我市实际明确部分支出项目、支出标准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五、重要举措
《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1〕2号文件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对省文件中规定可以支出但未明确标准的8项补贴(补助、奖补)有关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补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二是明确了市级创业型区县、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市级创业型社区一次性奖补标准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三是明确了市级创业训练营补助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5万元。四是明确了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标准。对当年新评选的“济南市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济南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济南市十大创业导师”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济南市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济南市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五是明确了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运营补贴标准为最高50万元。六是明确了创业孵化补贴标准为根据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户数按每户8000元的给予补贴。七是明确了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最高20万元,具体奖补金额计算办法根据吸纳乡村低收入人员就业人数另行制定。八是明确了创业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返乡创业服务站每年补助5万元;每引进1名返乡创业成功者,给予服务站1万元奖补。对纳入市级创业导师库的创业导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提供创业服务的,按每天2000元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助。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每次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
以上补贴(补助、奖补)具体认定、评选办法和拨付程序由承办机构另行制定。
联系处室:市人社局就业失业处
联系电话:6660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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