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求,经市政府审定,市科技局制定了《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方案》。参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并结合乐山实际,制定了《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我市曾于1982-2017年间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2000115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3号政府令《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78月,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截至2017年我市共授予960余项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158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对树立全社会崇尚科学、尊重科学的氛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也是评价我市科技创新成果水平的重要依据和参考。2017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明确规定“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我市即暂行停止了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和奖励。

2020107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次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2020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国、省《奖励办法》的修订出台,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和科技奖励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20208月,市委组织部根据《四川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清理规范了市级表彰(表扬)项目。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的《关于规范市级表彰(表扬)项目的方案》中,“乐山市科技进步奖、科技杰出贡献奖”确定为每年开展1次的市级表扬项目,要求我局制定工作方案报请市政府审议批准后实施。科技创新是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加力器,激发我市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动力是提高我市科技整体水平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市,我市应当尽快恢复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四十三条,分别对开展市级表扬项目“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组织领导、数量类别和实施流程等进行了明确。明确了我市设立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两类,不超过30项,列入市级表扬项目。市科技奖的条件、提名、审理、评审、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规定均与省《奖励办法》保持一致。建立市科技奖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数字经济局、市科协、市科技局为参与单位,共同推进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组织评审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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