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劵实施意见(试行)》(川科财〔201745号)和《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乐府办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加快并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采用后补助形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实施创新券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创新券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申请兑现。

乐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创新券资金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绩效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在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由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创新券管理机构,承担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其管理服务费为每年兑现总金额的10%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标准

第六条创新券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按规定缴纳社保,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境违法事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申请及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服务机构要求及范围

能帮助乐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等。

第八条创新券资助范围

(一)研究开发、科技转移服务方面

研发设计服务、委托研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与实验发展服务、科研设施使用服务(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与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以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租赁共享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试和技术熟化集成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方面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验、检测、标准、计量等检测服务,产品配方改进、工艺分析、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检测服务)、技术类资质认证服务(各类产品/新技术认证及认证测试)等。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执法检查、商业验货等相关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申请及兑现范围。

(三)科技咨询服务方面

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为科技研发活动提供可行性研究、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科技文献检索等。

(四)其他服务方面

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科技创新服务。

第九条创新券资助标准

创新券每年申请及兑现1次,资助比例不超过单项服务合同总金额的30%额度上限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分别对应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四章申请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创新券申请及兑现流程

(一)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科技创新劵申请及兑现通知,企业根据创新券资助范围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交《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现审批表》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评审,符合条件的提交乐山市科学技术局复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乐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乐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应提交的材料

(一)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现审批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科技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成果的复印件;

(六)与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乐山市财政局依据乐山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申请及兑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创新劵资金接受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创新券的支持。

第十四条在创新券申请及兑现过程中,对材料申报不实,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兑现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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