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明确部署,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了系列政策性、技术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乐山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二、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是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景观”的原则,对小区建筑本体和周边环境适度提升改造,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防灾防疫功能。二是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居民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的模式,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三是坚持“先整体规划设计、后分批推动实施”,鼓励连线成片改造,统筹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兼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四是坚持党建引领,同步推进社区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居民自治机制和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到2021年底,全市开工改造老旧小区700个,涉及居民约4万户,各县(市、区)至少开展1处试点示范。到2022年,全市基本形成老旧小区改造的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我市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四、改造的对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将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拟征收或拟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应再纳入老旧小区范围重复改造。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工矿住宅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改造范围。
五、改造的主要内容
改造内容主要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具体内容为:一是基础类,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以及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等。二是完善类,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三是提升类,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改造。
六、组织实施
一是明确县(市、区)政府为老旧小区改造责任主体,建立“市级统筹督导、县(市、区)统筹谋划,街道(城关镇)组织实施,社区参与落实管理”工作机制。二是制定专项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生成项目储备库。三是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小区改造方案,形成具体清单。四是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简化审批程序。五是科学制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扰民,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对隐蔽工程全过程监管,接受居民群众投诉、咨询及监督,由建设单位组织街道(城关镇)、社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管线等单位共同验收。六是鼓励各地公开征集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资源清单,鼓励相邻老旧小区统一物业管理,帮助无物业小区实现物业服务自主管理,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
七、改造资金的筹措
主要通过居民合理出资、政府财政支持、专营单位出资、社会力量参与、落实金融税收支持政策等五个渠道筹措改造资金。一是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和维护管理。二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三是水电气信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四是通过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及后续运营管理。五是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依法合规对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和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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