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大足农委〔2019〕302号)、《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大足农委〔2018〕276号)、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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