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设立惠企政策“一窗兑现”资金池实施方案
为优化惠企政策“一窗兑现”工作,进一步惠企利民,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0〕3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惠企政策“一窗兑现”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设立资金池,不断健全完善惠企政策“一窗申报、一窗兑现”工作机制,实现从窗口受理到部门审批、资金兑付再提速,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自贡市市本级和各区县(含高新区,下同),在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兑现”窗口受理的惠企政策措施,通过资金池直接向企业(个人)兑现相关奖励或补助。
三、实施时间
市本级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于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设立市本级资金池。
2020年7月1日前,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设立自贡市市本级惠企政策“一窗兑现”资金池(资金兑付专门账户,以下简称市本级资金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
(二)统筹市本级资金。
1.在市本级直接兑付的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资金池归集资金。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由市财政局将相关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安排到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市本级资金池),由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适时统一兑付企业(个人)。
2.市本级承担的由区县负责兑付的奖励或补助资金,由惠企政策相关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将市本级应承担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下达给区县,由区县负责统一兑付企业(个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等。
(三)设立区县惠企政策“一窗兑现”窗口及资金池。
2020年8月15日前,各区县在区(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一窗兑现”窗口,在行政审批局设立自贡市XX区(县)惠企政策“一窗兑现”资金池(资金兑付专门账户),负责受理区县直接审核批准的惠企政策措施奖励或补助申请,受理并统一转报应由区县初审、市级部门审核批准的惠企政策措施奖励或补助申请;负责本级资金池的资金筹集和兑现工作,实行“一窗申报、一窗兑现”。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规范资金池管理。
严格按照《自贡市惠企政策“一窗兑现”资金池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相关要求,落实工作职责,规范运行流程,强化资金监管。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动态调整“一窗兑现”政策。
将市政府发布的惠企政策措施,动态调整纳入 “一窗兑现”窗口受理、兑现。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自贡市惠企政策“一窗兑现”资金池管理办法
附件
自贡市惠企政策“一窗兑现”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惠企政策“一窗兑现”资金池(资金兑付专门账户)管理,根据《自贡市设立惠企政策“一窗兑现”资金池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由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各区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日常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助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牵头部门惠企政策奖励或补助专项资金,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将相关专项资金预算由牵头部门调整到本级资金池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牵头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预算(含追加预算、调整预算)、决算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五条 市、区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兑现”窗口受理企业惠企政策措施奖励或补助申请后,转牵头部门组织审核批准或初审。
第六条 牵头部门组织完成审核批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资金池日常管理部门出具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的《自贡市惠企政策措施奖励(补助)资金支付通知》(以下简称《支付通知》)。牵头部门应做好台账登记,便于对账和办理决算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各区县行政审批局根据《支付通知》,在3个工作日内兑现到位。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各区县行政审批局每年底将“一窗兑现”资金支付的相关资料移交本级牵头部门,作为账务处理和办理决算的依据。
第九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以及争取到的中、省预算内奖补资金,由牵头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做好与区县的资金划拨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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