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府发〔2021〕5 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贡市特色文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特色文化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10 日
自贡市特色文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收集、保护、抢救、利用我市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自贡地域特色的文化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贡特色文化档案是指我市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浓郁自贡特色、反映自贡自然人文历程、能够体现自贡历史文化底蕴、有历史文化传承价值及资政育人作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实物、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自贡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色文化档案工作;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特色文化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促进特色文化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鼓励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向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反映自贡特色文化的档案资料;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加强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
作,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七条 反映历代井盐钻探、生产、运销、管理等方面的记录。
第八条 反映恐龙化石发掘、保护、收藏、展览、研究、开发等方面的记录。
第九条 反映彩灯设计、制作、展出、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条 具有代表性的龚扇实物及反映龚扇的设计、制作、销售、传承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 具有代表性的剪纸实物及反映自贡剪纸的设计、制作、艺术价值、传承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二条 具有代表性的自贡扎染实物及反映自贡扎染的设计、生产工艺、销售、传承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三条 反映历代自贡文学创作、字画创作、出版、报刊等方面的手稿、字画、作品、出版物。
第十四条 反映自贡的川剧艺术、杂技艺术、说唱艺术、民俗民间艺术等方面的剧本、剧照、创作资料。
第十五条 反映具有自贡特色的菜肴、名小吃、盐商菜、盐工菜以及茶文化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反映自贡古建筑的设计、建造、维护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反映自贡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文化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反映自贡会馆文化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记述自贡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志书、族谱、家谱、村史、碑文、拓片、书刊、报纸等资料。
第二十条 在某一领域、行业、学科作出过重要贡献,产生巨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历代自贡籍或在自贡工作活动过的非自贡籍著名人物等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反映名人生平历史的出生证、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履历表、申请书等资料;
(二)反映名人业绩的发言稿、出席会议的报告、典型演讲稿、论文、著作、学习笔记、各种证书、证章、奖品等资料;
(三)社会对名人的评价材料和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对其著作、作品、成就等的评价文章以及他人为其写的传记、回忆录、报告文学、事迹材料、追悼文章等资料;
(四)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五)名人日记、书信、题词、遗言、遗嘱、委托书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反映自贡市“三线建设”巨大成就的档案资料:文书、声像、实物、照片、产品、设备、印章、笔记本、日记、志书、厂报等;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认定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方式
第二十三条 移交。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归档的国家所有的特色文化档案资料,归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四条 捐赠。属个人所有的特色文化档案资料,所有者可将其捐赠给市或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向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特色文化档案资料的,由受赠档案馆委派专人办妥捐赠手续,并可预约上门接受捐赠;捐赠后的特色文化档案资料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第二十五条 寄存代管。特色文化档案资料亦可采取寄存和代为保管方法征集入馆,其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六条 征购。属个人所有的珍贵特色文化档案资料,所有者自愿转让的,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通过鉴定被征购物件的价值,与档案资料所有者协商征购入馆;征购后的特色文化
档案资料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第四章 特色文化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特色文化档案的类别成立专家组,对收集到的特色文化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的特色文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收集到的特色文化档案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收集范围和所列次序进行整理和保管。
第三十条特殊载体的特色文化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自贡特色文化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妥善保管。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或不安全的,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有权代为保管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收购或征购。
第三十二条 盐业历史博物馆、恐龙博物馆、中国彩灯博物馆等专业博物馆以及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管的既属文物又属档案的,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和上述单位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相互协作,可以交换档案的复制件、重复件及目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特色文化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特色文化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特色文化档案的公布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公布特色文化档案开放利用的目录,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向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代管特色文化档案资料者,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特色文化档案的利用服务采取下列形式: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特色文化档案阅览及咨询服务;
(二)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特色文化档案研究等学术活动;
(三)利用特色文化档案开展社教宣传及其他纪念活动;
(四)举办特色文化档案展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档案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市政府 2006 年 11 月 1 日印发的 《自贡市特色文化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府法规〔200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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