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处置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府函〔2021〕33 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处置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二级市场建设,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规范企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法院涉案资产以及金融机构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自流井区、 贡井区、 大安区、 沿滩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下同),凡企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法院涉案资产、金融机构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处置) , 统一纳入管理范围。
        二、上述资产处置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权批准处置机关批准其处置方案前,由拟处置资产单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提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审查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再由拟处置资产单位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凡未经市政府批准、未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手续的,各区县政府及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先行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资产处置,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涉案资产处置须先函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提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审查建议。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公共管理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予以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政府对拟转让处置资产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后,依法予以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四、经市政府批准不予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拟处置资产单位按照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原土地用途依法处置。严禁擅自将工业、办公等用地改变为商服、住宅等用地,规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
        五、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先行处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资产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规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1 年 6 月 7 日市政府印发的 《关于加强资产处置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府函〔2011〕55 号)同时废止。
        七、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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