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省级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川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经研究决定,现将《四川省省级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5日

四川省省级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省级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以及《四川省矿业权进入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川国土资发〔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矿业权出让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四川省省级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是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含自然资源部作为委托方)通过委托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结果公示等程序。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结果公示等程序。

第三条 凡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含自然资源部作为委托方)(以下称出让人)审批登记颁证,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符合出让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五条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批准出让方式(拍卖、挂牌)并对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的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日常运维和管理,并根据出让人委托出让的矿业权相关要求组织网上公开出让,出具矿业权进场交易见证书。

第七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矿业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等,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待出让人审核确定后,予以发布。出让公告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站及交易大厅公开发布。出让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应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站公开发布。竞买申请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站免费下载。

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矿业权名称、地理位置、面积、范围、矿种、拐点坐标、出让年限等;

(三)竞买申请条件和要求;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出让方式和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起始价、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风险提示;

(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公告应当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发布的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第九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出让公告、上传出让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确保对外公布的信息准确。

第十条 竞买申请人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等相关网站获取出让矿业权的相关信息,矿业权交易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活动,竞买申请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矿产资源所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现场踏勘者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并由矿业权交易机构于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或者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将出让人提供的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未按时录入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交易活动。出让底价知情人员在出让结束前应集中接收监督。矿业权出让可采取无底价出让方式,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核实的价格。

第十二条 在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 数字证书办理及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先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按相关文件要求登记录入单位相关信息、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 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系统要求填写信息、提交竞买申请书并上传规定资料的竞买申请人,经系统自动将申请报名时填写的信息与登记录入时的信息比对,并由系统自动判断是否上传资料等,系统向通过比对和判断的竞买申请人自动分配竞买人编号,竞买申请人成为竞买人。

同一个竞买申请人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当按交易须知要求分别提交竞买申请,系统为其分配同一个竞买编号。

竞买申请人在系统中申请竞买报名时应提供其符合矿业权竞得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其他相关文件和矿业权现状等无异议,并对提示的风险完全接受。

第四章 拍卖竞价

第十五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低于出让文件规定的增价幅度,加价幅度范围为:增价幅度的1-10倍。

参与每宗矿业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宗矿业权的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七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分为自由竞价时间和延时竞价时间两个阶段。出让公告中有多宗矿业权出让的,从第一宗矿业权自由竞价时间开始后,其他矿业权的自由竞价起始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次延迟。

自由竞价时间:每宗矿业权的自由竞价时间为4小时,在此期间竞买人可随时报价。在自由竞价截止时间,如果只有一个竞买人报过价,则系统确认并显示该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过价,则在自由竟价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启动“延时竞价”。

延时竞价时间:在自由竞价截止时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过价,则延时竞价启动,并从自由竞价截止时间起,系统自动延长竞价时间5分钟。

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没有竞买人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自由竞价时间内的最高报价。

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有新的报价,则从新的报价时间起重新5分钟倒计时,直至5分钟倒计时间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最高报价。

凡是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自由竞价时间内不论报价与否,均有资格参加延时竞价。

第十八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若自由竞价时间结束时,无竞买人报价的,则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该宗矿业权“流拍”。

第十九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按下列规则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该矿业权“流拍”。

第五章 挂牌报价、竞价

第二十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出让文件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矿业权网上出让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分为自由报价时间和延时竞价时间两个阶段。出让公告中有多宗矿业权出让的,从第一宗矿业权自由报价时间开始后,其他矿业权的自由报价起始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次延后。

自由报价时间:每宗矿业权的自由报价时间为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竞买人可随时报价。在自由报价截止时间,如果只有1个竞买人报过价,则系统确认并显示该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过价,则自由报价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启动“延时竞价”;

延时竞价时间:在自由报价截止时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过价,则延时竞价周期启动,并在自由报价截止时间起,系统自动延长竞价时间5分钟。

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没有竞买人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自由竞价时间内的最高报价。

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有新的报价,则从新的报价时间起重新5分钟倒计时,直至5分钟倒计时截止时间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最高报价。

凡是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自由报价时间内不论报价与否,均有资格参加延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自由报价时间截止时,无竞买人报价的,则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该宗矿业权“流挂”。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按下列规则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该矿业权“流挂”。

第六章 签订成交确认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网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竞得人须持在线打印的矿业权出让竞得人通知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出让文件等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到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由出让人盖章后生效。

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出让文件约定向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出让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在发布出让公告的平台发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公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二)成交日期、地点;

(三)竞得矿业权名称(编号)、范围等矿业权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及出让收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向竞得人发出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通知书,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八章 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出让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

(一)司法、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变化等原因,对矿业权勘查、开采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网上交易系统故障,主要包括系统软、硬件故障;网上交易系统网络专线故障等,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因素,导致交易时间变更的;

(五)因网络入侵等非交易机构因素,造成网络堵塞不能及时排除的;

(六)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异常情况造成矿业权无法正常交易的,按矿业权交易机构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一条 出让人按规定中止、终止或取消成交结果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中止、终止公告或取消成交结果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异常情况发生在竞买申请截止前,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终止交易公告,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矿业权交易机构重新组织交易。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消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如果交易中止时间发生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恢复交易后仍然有效,还未提交竞买申请的,按恢复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提交竞买申请;如果交易中止时间发生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后,只有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才能参与交易恢复后的竞价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网络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停电、计算机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未及时关注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应对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

(一)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

(三)竞买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站进行公示,竞得人已经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

(一)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二)竞得人逾期未缴清交易服务费的;

(三)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书》的;

(四)竞得人逾期未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五)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六)向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交易机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与竞买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竞得人违反本规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出让人及其委托出让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单位依法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审批登记颁证的矿业权进入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网上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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