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
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8〕130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济南市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9日
济南市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
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鲁办发〔2017〕39号)、《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党建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27号)和《济南市基层一线干部正向激励实施细则(试行)》(济办发〔2017〕28号)等政策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面向优秀社区(不含村改社区,下同)党组织书记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以区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市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人。有招聘需求的区,每年年初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结合每年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由市级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的范
围是:各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连续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满6年(参照实际招聘时间计算),且表现优秀、符合招聘条件的在岗社区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不得跨区进行招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宗旨意识强,乐于奉献;
(三)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廉洁自律;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能力不适应、履职表现较差、群众不认可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侦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各区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年度补充人员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并发布招聘公告。
第九条 招聘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单位、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人员数量;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第十条 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方可组织报名。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招聘报名按照个人申请、街道推荐、区级审查的程序进行。符合岗位报考条件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的,可视情况适当调减招聘计划。
第四章 考试、考察及体检
第十二条 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招聘事业单位人员采取笔试、面试、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从事社区党建、社区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对获得功勋荣誉和省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组织书记、担当作为好书记等表彰奖励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以及任职期间所在社区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干事创业好班子等称号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组织考察的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
第十三条 招聘考试情况由各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公布,择优确定考察、体检人选。
第十四条 各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个人档案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按照招聘人员数量、考察合格人员1∶1的比例,确定最终进入体检范围的人选。体检在县(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六条 对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各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继续在社区工作。确需交流轮岗的,一般应自聘用之日起继续在社区工作不少于3年。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细则招聘的受聘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平阴县、商河县、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