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简易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投资审计中心:

    《攀枝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简易程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审计局

                                20201215

 

攀枝花市审计局

审计项目简易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攀枝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过程与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简易程序审计项目的确定。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审计厅、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审计项目,经局审前调查汇报会研究决定纳入简易程序的项目。

第二条  印发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汇报会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承办科(室)起草《审计通知书》,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条  项目现场实施。纳入简易程序的项目,审计现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形成红头《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现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科(室)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进行全面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形成红头《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  出具《审计报告》。收到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后,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计组、法规科召开审计业务会,研究审计报告。审计业务会议后5个作日内(项目承办科、法规科、办公室依次分别为122个工作日),完成项目审理、核稿、分管局领导签发及排版印制《审计报告》。

第六条  科(室)自定项目经局审前调查汇报会确定不适合继续的项目,直接终止该项目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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