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组织工作制度
一、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是党员领导干部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是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
组织生活会是党员之间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
2.党内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班子成员必须以党员的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
3.党内民主(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或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主要就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等重要问题,以及领导成员之间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上的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谈心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统一思想、协调一致的目的。
4.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要事先通知,使与会者做好充分准备。生活会要目的明确,重点突出,讲求实效。
5.党内民主(组织)生活会分别由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主持。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员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
6.对民主(组织)生活会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制定改进措施。对问题较多的成员,党委、各支部要做好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个别问题严重的,要采取必要的组织、纪律措施。
二、党内“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讨论和表决各项决议。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大会所做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同才能有效,但不能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
2.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落实上级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的精神、决议;研究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分析党员、群众思想状况;发展、奖励和处理党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做出决议;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向支部党员大会和局党委报告一次工作。
3.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批示精神;组织学习;听取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召开组织生活会;讨论党务工作方面有关事宜。各级党员干部都应以党员身份参加小组会。每个党小组应不少于3名党员,至少要有一名正式党员。党小组长应由正式党员担任,可由所在党小组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4.党课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委班子成员和各支部书记每年应至少讲一次党课。
5.党支部要建立并使用好“三会一课”记录簿,做到党组织的各项活动都有详细记录。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是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党员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评价和鉴定,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安排一至两次,一般结合半年、年终工作总结或党员组织生活会进行,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
四、党务公开制度
l、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公开。
2.坚持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的有机结合,坚持对社会公开和对局内公开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优势,不断拓展和创新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
3.实行党务公开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检查考核监督制度。
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廉政建设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基本要求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工科组织协调,科室、单位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划分
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三)检查考核与监督
局党委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各科室、单位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局党委对检查考核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局党委每年应向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报告一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并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德的重要内容,并在单位内进行评议。
局党委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四)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相应的领导责任,按照该规定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实行责任追究。
威海市水利局出差廉洁自律承诺制度
一、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按相关地区住宿费标准选择宾馆住宿,未按规定执行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离开工作地区,不擅自改变出差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
三、不参与违反规定的各种娱乐休闲活动。
四、不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不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纪律处分。
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报告制度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加强对全局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精神,局党委研究制定了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及事后报告单(以下简称“两报告一承诺”)。
“两报告一承诺”一式3份,其中,处级领导干部需报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1份,本人及市局各存1份;科级干部需报市局1份、本人及所在所在单位各存1份;科级以下(不含科长)干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自行做好报备管理。事前报告单和承诺书需提前5个工作日填报,事后报告单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因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向单位汇报承诺,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
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两报告一承诺”制度,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带头厉行节约、移风易俗,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各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干部参与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经发现,严查快处,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要强化问责追究,对顶风违纪产生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以强有力的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各单位党支部认真组织干部按要求填报,并参照建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报告制度。
威海市水利局工作纪律制度
一、严明工作纪律
1、严格上下班作息制度,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严禁上班时间上网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游戏、聊天、观看影视视频、炒股和网购等活动(工作原因网上交流除外)。
3、不准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休假
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须填写《市水利局工作人员休假申请单》(附件1),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送政工科备案;科室负责人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休假须填写《市水利局科室负责人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休假申请单》(附件2),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送政工科备案;分管领导休假申请单(附件3)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政工科备案。
(二)事(病)假
1、局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须填写《市水利局工作人员事(病)假申请单》(附件4)。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申请单(附件5)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送政工科备案。
2、科室负责人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因病请假须填写《市水利局科室负责人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事(病)假申请单》(附件6)。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送政工科备案。
3、分管领导因事(病)请假(附件7),申请单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政工科备案。
4、因事(病)全年请假累计天数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天数20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旷工
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具体要求
1、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各科室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要及时报送政工科备案。
2、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考勤台账(包括外出公务事项、时间),次周一报政工科备案。
3、局属各单位要参照以上规定严格执行,要切实加强各单位内部管理,对干部职工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和通报,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
4、局党委将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和考勤台账、请销假制度记录备案情况开展抽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威海市水利局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为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决策范围、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全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威海市纪委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办法(试行)》(威纪〔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3.事前报告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决策之前向市纪委派驻机构报告,接受全程监督。
4.责任追究原则。分清责任,以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5.民主决策原则。拓宽民主渠道,增强决策透明度,保证群众在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
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举措。
2.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3.重要业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落实措施。
4.全局性体制机制改革、领导班子分工、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5.重大制度的制定及调整。
6.事关全局稳定、行业发展的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8.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录用、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推荐等事项。
2.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聘任解聘、职称评定、轮岗调配等事项。
3.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以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奖励。
4.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对违纪违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6.其它重要组织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利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和整合的其他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水利项目的计划、实施、变更、终结。
2.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与转让。
3.基本设施建设、重大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及设备的采购。
4.向上级申报的项目计划、安排。
5.本部门负责的市级重要专项的计划制定和调整。
6.其它重大项目安排情况。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2.年度预算内超过5万元(含)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3.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4.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5.干部职工的各项津补贴发放。
6.各项行政经费特别是“三公”经费开支的定期报告。
7.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局党委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程序主要分为会前准备、集体决策、组织实施三个阶段。
(一)会前准备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广泛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班子成员间对事项有异议或意见不一致的,应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
3.事前请示报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填写《“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附件1),提前报告市纪委派驻机构,主动接受监督;按要求向市纪委派驻机构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及其它资料,并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有关的材料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发放,保证与会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阶段
1.确定人员范围。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并严格按约定的议题和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议题和程序。可视情况组织相关科室、局属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需由相关人员介绍说明事项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事项,班子成员必须逐个发表意见。严格遵守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必须在听取完所有人员意见后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不得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
3.逐项进行决策。会议中涉及多个“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时,须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时,须针对每个人选进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如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次上会讨论。
4.做好会议记录。应如实详细的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题、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后,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表》(附件2),于决议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纪委派驻机构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
1.落实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逐级进行反应,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局党委会议重新进行决策。
3.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局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班子述职述廉述德的重要内容。
4.相关分管领导及职能科室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决策执行进度,确保决策落实到位。除涉密事项外,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内外监督。
5.各相关科室负责将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与本科室有关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方案、实施过程记录等相关资料于该事项完成后7日内报政工科备案。
6.局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局党委将定期向市纪委派驻机构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
四、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应该接受监督而未接受的,或在决策形成后才接受监督的;
2.有意规避监督、不配合监督的;
3.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5.违反有关纪律泄露集体决策事项的;
6.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监督整改意见的;
8.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如出现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由水利局党委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8日
威海市水利局廉政谈话记录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通过廉政谈话,全面掌握、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提醒党员干部忠诚履职、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组织保障
党委书记对单位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机关党支部书记对机关党支部廉政谈话工作负责,廉政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二、谈话原则
廉政谈话应当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实行分级实施制度,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由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科室负责人与分管科室职工进行廉政谈话。
四、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岗前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五种类型。
(一)任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副科级、科级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岗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与任前谈话内容相同。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四)批评教育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直面指出存在哪些问题,并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产生。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要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但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和准备。要结合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督查情况开展,要将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进度滞后等内容纳入谈话内容。
(三)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
(五)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谈话部门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六)谈话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廉政谈话工作应定期进行,每半年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开展1次廉政谈话,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负责人开展1次廉政谈话,科室负责人对分管科室职工开展1次廉洁谈话。
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
1.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会。确定每年4月份左右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会议,传达省、市委、纪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回顾上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每年召开1至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党委班子成员向局党委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
3.党风廉政建设临时会。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重大问题时,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作出安排部署。
二、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
2.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
4.研究落实市纪委交办的事宜,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推进专项治理的办法措施。
三、参会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要求
党委班子成员,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如有必要可由召集人临时组织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党委书记请假。
2.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为局党委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要求党委班子成员参加,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党风廉政建设临时会议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要求吸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3.各科室负责人按照会议要求和安排部署,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对照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抓好落实。
4.会议的议题须经会前研究、沟通成熟后方可上会。要将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作为会议内容之一。
中共威海市水利局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委的集体领导制度,使党委的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党委的职责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制定本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指示、决议的措施。
党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局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党委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三、组织原则
(一)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党委在开展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部门和全市水利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都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及成员的作用,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密切配合,提出意见和建议;处理重要问题,应有分析、有措施、有方案或意见,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三)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党委会议决定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传达或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散布会议内容。对不能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对于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或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四、议事制度
(一)局党委会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会议形成决议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向缺席党委委员通报。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书记、委员提出,讨论问题必须发扬民主,充分酝酿,认真听取党委成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争议较大的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讨论后,再行通过。
(四)对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由派驻纪检书记出席会议督导。
(五)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扩大会)。
五、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二)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要根据上级党委要求确定专题,上级党委未明确通知时要自行确定专题,召开民主生活会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为召开民主生活会作好准备。每次民主生活会要集中解决一两个主要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统一认识,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四)党委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记录,及时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向支部或全局职工通报,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群众的监督。
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一)成立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局党委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二)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学习每月至少进行1次。
(三)党委要按照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或阶段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任务,制定督促、检查的措施;组织好中心组的理论学习。
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水利局工作规则
一、职责权限
1.市水利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水利局的工作。调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因公出差和出国访问期间,应按局领导排序指定一位副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2.市水利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副局长、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水利局出席相关活动。
4.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处理市水利局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督查落实市水利局决定事项和局长交办事项。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在本科室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5.对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协调,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科室负责人需要向局长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征求分管局领导的意见。
二、决策机制
6.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反馈机制和评估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7.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的决策与部署,全市水利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制订、修改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由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8.各科室、单位提交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以及拟以市水利局名义实施的有关重要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全市水利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有关部门和市区的,事先应充分征求意见。
9.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水利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10.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涉水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11.实行重大决策督查制度。各科室、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局里决定的重要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三、依法行政
1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指导和管理水利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努力压缩审批时限,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理审批事项。
14.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局相关科室、单位负责起草,经局办公室核稿后送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再由局办公室牵头做好承办、报送和解释工作。
15.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行政责任,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管理公示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四、行政监督
16.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局机关科室和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17.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的监督和质询,及时答复质询案;接受市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认真办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18.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19.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局领导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办公室和其他相关科室、单位要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访工作。实行来电、来访首问负责制,对人民群众来电、来访,要根据政策规定,热情耐心答复,不得推诿搪塞;如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能范围,应帮助其与有关科室、单位联系,由有关科室、单位做好答复工作。完善信访督办责任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20、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根据需要可以在全市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水利改革与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以及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水利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有关方面反馈。
21.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威海市水利信息网”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以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五、公文运转
23.所有来文统一由局办公室接收、登记、分类,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结合局长、副局长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然后分送局长、副局长阅批。
24.审批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全面、综合、重大的问题,由局长审批,或经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确定的方针、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局长负责处理,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局长。
25.局长、副局长审批上级需要落实的文件以及下级请求答复的请示、报告等,应有明确的指示意见,以便科室、单位执行。不需要办理的,应注明“已阅”或圈阅,并签上自己的姓名。
26.局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科室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7.以市局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局长审核,由局长签发;以市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局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决议、决定、通报、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局长签发。市局各类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下发公布。
28.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业务的公文,主办科室、单位应主动与其协商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报局领导协调或审定。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由局分管领导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29.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办或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需要局(党委)审批的事项,有关科室、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需要会办的事项,主办科室、单位要抓紧与相关科室、单位会商,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事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局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一般应批示明确意见。
六、督查工作
30、督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单位具体承办。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31.督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市委、市政府、省厅和市局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2)以市政府或市局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水利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3)《水利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和政策措施。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5)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事项。
32.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立项通知。局办公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经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科室、单位。
(2)检查催办。局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科室、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科室、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3)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局办公室要组织有关科室、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4)汇总报告。承办科室、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局领导阅示。
3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科室、单位的事项,由主办科室、单位牵头办理,协办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情况由主办科室整理上报。
34.局办公室要定期对督查事项进行汇总通报,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作为科室、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工作制度
35.调查研究制度。局领导,科室、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党委成员每年至少抽出10天时间到基层调研,每年至少写出一篇有分析、有见解、对工作有指导意见的调查报告。
36.请示汇报制度。副局长,科室、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在局长办公会议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重大活动安排的,如涉及全局的计划、重点工作以及数额较大的经费开支等事项,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各科室、单位在开展工作中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问题,应报局分管领导协调处理;遇有重要情况或需要作出重大决定的,要向局分管领导及时报告,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直接向局长报告。
37.定期报告制度。各科室、各单位半年、年终分别向局里作一次书面报告,全面回顾半年和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
38.外出请假制度。局长离市出差或外出考察,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副局长或其他领导离市出差或外出考察,应事先报告局长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局长办公会议等,应向局长请假。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须报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去向。
39.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的工作,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立足全局,认真执行集体的决定、决议,积极、认真抓好分管工作,并加强相互间沟通和协调,主动支持其他领导工作,形成配合默契、分工协作的良好氛围。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议和实施情况以及其他应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报告的工作,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或委托其他领导主动汇报。
机关服务承诺制度
一、首接责任制
外来人员到我局办事或电话联系工作,无论找到哪个科室或哪个工作人员,第一个接待或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应做好外来人员接待和其所需办理事项的衔接工作。
1.首接责任人对外来办事人员要严格按“六个一”文明接待规范予以接待,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热茶暖心,一身正气行政,一腔热情办事,一句亲切道别”;对电话联系工作的,应使用“您好、请问、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
2.属于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详细了解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认真办理。
3.不属于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引导外来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或找有关人员办理,如不属于本局办理的事项,应耐心说明情况和原因。
4.电话联系工作的,不属于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可告知其有关科室或人员的电话;如有关科室或人员的电话无人接听,对方再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问清来电人员的联系方式,并负责转达到有关科室或人员;属于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解答,一时无法解答清楚的,应与其商定时间再电话联系。
5.首接责任人在接待来办事人员时,属其他科室办理的事项,应陪同办理。如特殊情况不能陪同时,应电话与有关科室、单位联系妥当,再让来办事人员去办理。
6.首接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对外来办事或电话联系工作的人员态度冷、硬、横,甚至刁难、推诿被投诉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次告知制
1.一次告知制是指外来办事人员到我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因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对持有异议的,经办人员要详细说明,耐心解释。
3.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重复跑腿带来不便的,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外来办事人员到我局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办科室、单位或经办人员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2.限时办结的界定
限时办结是指须经水利局审批、审核或者批复、批转、呈报、回复的事项,局机关受理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
3.限时办结的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单项行政许可的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或做出决定。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发送给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群众信访件。上级机关或领导转办的群众信访件,如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20日内办结完毕。因情况复杂难以在20日内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承办科室、单位要向局领导写出书面说明,并告知办理进度,提出办理的时间表,按局领导要求办结。
4.限时办结的时间界定。
领导签发时间为办结时间。
5.局机关工作人员如无特殊理由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四、跟踪服务制
有关职能科室要加强与项目单位的沟通联系,对全市重点涉水项目主动上门服务,介绍服务项目、程序、手续,告知服务承诺,了解企业等实际困难,并尽力按职责职能帮助解决,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威海市水利局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一、来文办理制度
第一条 来文办理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条 局办公室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收到电子公文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呈阅给主要或分管领导阅示。领导阅示完毕后应及时将领导批示意见和公文发送至承办科室。局办公室收到纸质公文后要根据文件密级程度选择传阅方式,不涉密文件应通过威海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完成文件批办传阅流程,涉密文件由专人负责通过载体完成批办流程。
第三条 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局办公室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有是否由本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事项是否已协商和会签、文种使用和公文格式是否正确规范。经审核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公文,局办公室应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
第四条 承办科室、单位要实时登陆办公平台,收到需办理的公文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科室、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向办公室主任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科室、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科室、单位应主动与其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科室、单位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协调、裁定。
第六条 送局领导同志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督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督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督办。
第七条 承办科室、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要纳入机关考核办法,因公文处理不及时导致来文单位多次催办,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延误工作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发文办理制度
第一条 发文办理主要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编号、打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条 凡以威海市水利局名义制发的红头文件(含便笺、简报),文稿无论由何科室、单位拟稿,均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坚持为领导、为部门、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拟制公文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表达准确、结构完整、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公文格式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
第四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其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科室、单位应当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局领导或者局办公室主任协调、裁定。
第五条 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党委书记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日常工作中一般往来的便函、介绍信及局领导同志批办的一般事项的公函等,凡需加盖局印章的,由局领导或者局办公室主任审签。
三、发文文稿审理制度
第一条 审理程序
1.受理登记。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形成的红头文件,草稿应先送请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由办公室受理登记。上报文件一般不得直接送给局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受理前,应做如下检查:
(1)文稿是否有发文稿纸,包括发文字号、密级程度、公开属性、主办科室、单位核稿、分管领导核稿以及标题是否规范,标题、附件、发送范围是否填写完整。
(2)文稿内容涉及其他科室或单位工作职责的,主办科室或单位是否充分征求了意见,未经协调或意见不一致的,不得送审,更不得发文。
(3)文稿是否打印、附件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文稿,可说明理由,由局办公室退主办科室或单位修订完善或另作处理。
2.审核把关。对已受理的文稿,办公室应在认真研读、熟悉文稿基本内容、把握文稿基本精神、了解有关背景情况的基础上,仔细推敲,认真审核。审核文稿应把好“五关”:
(1)行文关。确定是否需要行文,以何种字号行文。
(2)内容关。审查文稿是否观点正确、符合实际、有的放矢、切实可行,有无观点错误、界限不清、宽严失度、难以执行之处,文稿涉及内容是否需提交水利局有关会议讨论议定。
(3)政策法规关。审查文稿有关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
(4)文字关。审查文稿结构是否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合乎逻辑;遣词造句是否符合语法、准确精练;标点符号、人名地名、专用术语等是否正确、规范。
(5)体例格式关。审查拟定的公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公开属性、急缓程度等,是否符合规定。
3.加工修改。主办科室、单位要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修改。文稿基础较差、需作较大改动的,请主办科室、单位修改;基础较好、无需作大改动的,由局办公室直接在文稿上进行修改。局办公室修改草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般技术性的修改,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应征求主办及协办科室、单位的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应主办科室牵头,通过协调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修改;实质性内容改动较大的,应请主办科室分管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意见。
4.送审送签。拟以市水利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主办科室、单位要专人负责文稿审阅,送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再由局办公室修改完善后进行签发。上行文件均要送主要负责人签发,平行文件和下行文件原则上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签发。
5.送印归档。凡领导已签发的文稿,内容不得随意改动;确有改动必要的,须说明原因并请示签发人批准。文件分发完毕后将成文(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2份;主动公开发布4份)、文稿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齐全,一并交局办公室归档。
第二条 审理时限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拟稿上报市委、市政府、省水利厅的文稿,应早于报送时间1至2日送局办公室审理。局办公室修改文稿,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1日内完成。要大力提高文稿审理的效率,不得无故拖延。
四、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传递、收发、分办、审核、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签收和登记制度。
第三条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第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保管。
第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为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为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条 没有归档和存卷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五、文印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文印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印制公文、材料要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1.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后,由主办科室负责印制,份数较多时,可通过专业印刷厂印制。
2.一般性的文字材料,原则上由各科室、单位自行印制。
3.综合性会议材料,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专业印刷厂印制,专业性会议材料原则上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印制。
第二条 文印工作要坚持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公文和材料的印制份数,凡能上内网的,原则上不再印制。
第三条 办公室要按照工作提速的要求,做到急件急办,一般公文当天完成,公文、材料数量较多时,要合理安排,尽早完成,并及时通知承办科室校对或领取。
第四条 印制公文、材料,要符合国家公文标准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到规范、整洁。
印鉴使用管理办法
一、局党委印章由政工科负责管理、行政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和防盗措施。
二、印章使用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一)局党委印章的使用,须经局党委书记审签后方可用印。
(二)行政印章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则:
1.局领导签发的局发文、局发函、便函可直接予以鉴印。
2.需用局印鉴的其他公文、证书、证件等材料,须填写《印鉴使用审批表》,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或局长审签,方可用印。
3.各科室要求以局名义出具介绍信的,由科室拟稿,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如一般性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用印;重大事项,需经分管局长审签后再行用印。
以上用印的公文底稿、附件及有关材料按公文和档案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介绍信底稿、存根等,一般保存三年后经鉴定销毁。重要介绍信底稿交档案室立卷存档。
三、原则上不准在空白信笺上加盖局印章,确需盖印的,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局长审签,并在空白信笺上注明使用用途及有效期。
四、刻制印章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出具行政介绍信,到公安部门认可的制章单位刻制。
局直单位刻制的新印章,由局办公室以局发文件公布启用。如变更机构名称或印章磨损更换新印章,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声明旧印章作废。
作废的印章,应及时上交制发机关,并进行登记,注明启用和废止日期。
威海市水利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文件材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借阅利用、鉴定销毁和移交等环节,凡是反映局职能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局机关从事水利工作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市水利局职能活动的重要查考依据。对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各科室要主动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格按照归档要求向档案室移交档案,任何人、任何科室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档案管理牵头科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局办公室对全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政府信息公开、重大活动档案等各门类档案和各大专题档案的管理,其中包括实体档案、电子档案以及档案室软硬件设备的统一管理;负责编制各项档案工作制度和各门类档案管理规定;负责档案移交工作的督办和档案管理考核。
办公室档案主要归档范围有: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材料及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执行的法规性文件;人大代表、上级机关和领导等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指示、讲话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上级机关转发我局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2.本局的文件材料:重要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和业务会议文件材料;本局印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局的批复等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反映局业务活动的专业文件材料;局检查下属单位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文件材料等;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其办理结果;局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机关带回的与局有关的未经文件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机构成立、撤销、更名、机构改革、历史沿革、印章启用、大事记及反映本局重要活动的各类载体的资料等;本局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本局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工作来往文件等。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业务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第五条 政工科负责人事档案和局党委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如党委会议记录(纪要)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条 财务科负责财务工作中形成财务预、决算、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等文件材料和会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主要有:
1.凡是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凭证、帐薄、报表等材料均属会计档案。
2.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各项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财务报告、经费预、决算等。
3.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分别负责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基建档案和科技档案、重大活动档案、实物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工程技术档案、简报刊物、普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等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
基建档案归档范围主要有:
1.凡是在基本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载体材料,均属基建类档案。
2.各类基建项目的任务计划书、设计书、可行性报告、审批手续、批准证件,设计图、施工图、验收资料等与之相关的所有文字、图表、证书等材料。
3.基建管理资料,如:各类基建项目合同、材料设备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监理中标书、工程预决算等材料。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时每盒档案都要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要逐件编目,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对复文的编目应体现来文内容。归档文件目录设置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密级、页数、备注、整理人等内容。
第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成立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配置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对各门类档案和所有设施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的高标准、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全局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档案管理的考核工作。各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文件材料整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整理范围包括全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门类、专题和载体的档案资料。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等档案分别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整理。
第二条 各科室形成的档案要按照档案的来源、产生时间、内容和形式对各门类和载体档案分别进行实体分类。
1.文书档案按“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等方法进行分类。
2.人事档案按“一人一卷”进行分类。
3.会计档案按“年度—名称”进行分类。
4.局机关各科室形成的基建档案、科技档案、重大活动档案等按“机构(问题)—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分类。
5.实物档案按“年度—载体形式”进行分类,设有奖状、奖杯、证书等。
6.照片档案按“年度—保管期限—问题”进行分类,设有会议类、视察类、日常类。
7. 声像档案按“年度—载体形式”进行分类,设有磁带、录像带、光盘、移动硬盘等。
8.重大活动档案、政府公开信息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
第三条 保管期限
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2.人事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4. 机关各科室形成的基建档案、科技档案等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5. 实物档案、照片档案和声像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6.重大活动档案、政府公开信息和资料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四条 档案质量
归档文件要齐全完整,能准确反映全局工作活动真实历史,材料间保持有机联系,各图标、装具规格统一按照国家规范执行。主要要求有:
1.归档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手续完备。
2.归档文件格式、归档要求按有关要求执行。
3.公文归档时,底稿、签发意见、办公室审核意见、局长签字、文件编号及用印必须齐全,办理完毕的公文应将签发稿1份、正文2份(有附件的文件要附件完整、齐全)。
4.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要合一立卷。
5.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并将排列好的公文依次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6.归档的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7.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托裱,书写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8.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填写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和时间,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9.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移交、保管清册。
10.归档时拟定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分别在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三、档案移交制度
第一条 文书档案由办公室按市档案局要求,于次年6月底向档案局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的电子光盘,填写《电子文件归档移交清册》。
第二条 人事档案等由政工科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由政工科负责保管。
第三条 会计档案等由财务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由财务负责保管。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形成的基建档案均由本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拟移交进档案室的,应先报分管领导与办公室主任审批,于当年12月底前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档案室,移交时需填写《档案交接登记表》。
第四条 实物档案由获得部门收集、编写说明,年底前移交档案室归档。照片档案、声像档案由材料形成部门负责收集、编写说明,年底前移交档案室归档,填写《实物声像资料等接收登记表》。
四、档案保管与借阅利用制度
第一条 档案室内应有防火、防水、防潮、防高温、防虫鼠、防光、防尘、防盗、防有害气体、防磁等“十防”设施。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堆杂物。
第二条 档案室设置在远离污染、潮湿、阴暗的地方。
第三条 档案保管实行库房、阅览、办公三分开。
第四条 凡是移交进档案室的档案不允许随意带出、借阅,如确有工作需要需借阅的须经借阅部门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借阅。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因特殊情况需借阅者,须办理档案借阅手续,退回借阅的档案时,立卷人应当面核点无误后注销,如发现有缺页、缺卷应立即追查处理。
第五条 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天,到期后仍需利用的,须向档案室说明理由,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第六条 查阅党委文件、党委会议记录、局长办公会议记录时,应由办公室主任或局分管领导批准,不准复印,不准带出档案室。
第七条 局档案室一般不对外开放,外单位借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 借阅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折箔。如发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追查借阅人的责任。
第九条 档案利用结束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第十条 档案鉴定工作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报告。填写《文件销毁登记表》,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核、局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五、档案资料保密制度
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条 严格档案资料借阅制度,严禁把档案资料私自外借或带出档案室,不准随便摘录档案内容,不得与非有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
第三条 要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定期清点和检查。每逢节假日要将借出的档案资料全部收回,实行集中保管,以防泄密。
第四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五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或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六、实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称实物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从事水利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奖状、证书、奖杯、锦旗等实物材料。
第二条 实物档案是威海市水利局全宗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据为己有。
第三条 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
凡本单位获得各种荣誉的证书、奖状、锦旗、奖杯、赠送的纪念品等均应归档。
(一)荣誉类:本单位和本单位负责人获得的锦旗、牌匾、奖状、奖杯、证书等;
(二)徽章类:印章、纪念章、牌照等;
(三)公务活动礼品类:公务活动中接收的有纪念意义的工艺品、字画以及其他具有特色的物品等;
(四)物证类:反映和佐证本单位、本系统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案件的有纪念和凭证作用的物品;
(五)书画文稿类:著名书画家和领导人书法、绘画作品,著作、题词及其他手迹等;
(六)其他与本单位社会职能有关或具有参考和凭证作用的实物。
第四条 移交时间
由获得科室在获得实物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1.机关计算机的管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科室、单位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的计算机使用管理。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私自对计算机各零部件进行安装、拆卸,也不能在计算机里面加装、更换或取出任何非原配零部件。
2.严禁私自改变计算机用途,也不得在科室、单位间转移或调换计算机设备,若需改变计算机用途或转移、调换计算机设备应获得计算机所在科室、单位领导和办公室同意方可进行。
3.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病毒防护工作,所有连接互联网计算机都应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内部办公网络,由办公室统一指定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库。已确认感染病毒的计算机在未经办公室处理之前不能与其他计算机进行网络连接和文件交换。
4.各科室使用的计算机出现故障或问题时,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办公室安排专业公司进行维护。计算机如需送外维修,各科室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备份各种资料,并删除跟业务有关文件,以避免泄密。
5.计算机及其部件或外设的报废,由办公室确认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网站维护制度
1.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局网站管理员每天监控网站的运行状态。对于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办公室领导汇报,避免造成损失。
2.“威海市水务局”各栏目的管理维护,由各科室、单位按照网站维护责任分工,依据相关信息发布程序,更新动态信息。
3.各科室、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相应栏目,对网站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办公室。
三、网络机房管理制度
1.保持机房清洁无尘、无屑,机房管理员每周一次大扫除。
2.机房内严禁吸烟,工作时间要保持安静。
3.机房管理员要认真检查电源、火源、照明和门窗,发现不安全现象要查清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报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
4.机房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按照规定的维护检查项目和时间认真保养、检查及维修。其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行任何操作。
四、计算机网络保密规定
1.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工作,定期开展保密形势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规章制度,明确保密义务,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关保密法规,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2.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保密工作责任。
3.涉密计算机(指连接政府专网、省厅专网、局内办公网络,以及处理密级文件的计算机)应当专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相连。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以保证系统的保密及安全,严防泄密。
4.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机计算机之间的数据拷贝采用刻录光盘的形式进行,废弃光盘统一销毁,不得随意丢弃。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计算机系统,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5.对存有涉密信息的载体(如磁盘、磁带、纸介质等)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与涉密文件一样对待,按照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管理。
6.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的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过脱密技术处理后,到指定地点维修。
7.严格落实“涉密信息不上网”的有关要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
8.禁止外来人员随意使用计算机和网络设施。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等进行移交,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设置新的用户名和密码。
9.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对外透露本局内部的计算机配置及使用情况,所有计算机均应避免让本局以外的人单独使用。
10.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严禁玩各类游戏、登陆网站炒股或浏览股市行情、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影响工作。不得在网上观看或发布各类反动、色情信息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行为。
11.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机房管理制度
一、机房出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禁非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经信息中心批准,并认真填写《机房出入管理记录表》后方可进入。
第二条 进入机房人员应遵守机房管理制度,穿戴专用鞋套。
第三条 进出机房必须随手关门,不得虚掩或敞开。
第四条 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例如:食品,饮料,打火机,瓶罐装 液体等。
第五条 进入机房人员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应听从接待人员安排,不得擅自操作设备。
第六条 信息中心人员可以按接待人员要求,给予演示或解答参观人员问题,但对于涉及应保密的内容应拒绝回答。
第七条 来访人员参观结束后,信息中心人员应及时保持机房卫生,并检查机房环境。
第八条 禁止在机房内吃食物、抽烟、随地吐痰;对于意外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污渍,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机房洁净环境。
第九条 需进入机房施工、维护的单位或厂家,须提前向信息中心申请,申请通过后 方可进场实施,实施过程中信息中心人员必须全程随同协助。
二、机房设备管理运行维护制度
第一条 机房的市电输入、配电柜、照明、空调、消防用品等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条 UPS电源的日常运行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条 机房内的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设备,如果属于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设备,则按照协议规定的责任方承担运维责任;其他设备由数据备份中心统一运维。
第四条 以上设备的由原厂商或其代理商提供售后维保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售后维保协议的有效性。
第五条 网络布线系统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经信息中心授权,合作单位和部门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相关维护工作。
第六条 运维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操作必须符合本制度相关规定,非日常操作内容需报主管人员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 机房设备运行突发事件,按照《机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三、机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电源系统应急预案
1.当机房发生市电供电突然停电或是电源异常时。首先和供电公司联系(5209031;5209011)确认正常停电以及预计停电时间。检查不间断电源的电池可供电时间,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如遇到突然断电,应及时将空调等不在UPS电源供电范围内的设备及时断电,预防突然来电时瞬间电流过大导致设备损坏等现象。
2.当确定停电时间超出机房UPS承载范围后,首先确定停电的范围以及受影响的设备范围,并及时通知机关各科室做好停电应急准备,然后通知机房维保人员到达现场,做好各设备的电源停电准备。
3.如果停电发生在防汛会商等用电设备不得断电的关键时期,应在停电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备用发电机,确保机房、防汛会商室等关键设备的用电,同时停用不必要的用电设备。
4.当确定停电原因是在本身供电系统范围内,立即汇报给负责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维护人员达到现场检修。
5.恢复供电后,严格按照操作程序逐步恢复机房设备和
UPS的供电,以防瞬间电流过大造成设备损坏。
(二)消防和防雷应急预案
1.上班工作时间发生火警,还在机房工作的人员应紧急撤离,并立刻拨打119报警。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量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减少电子设备的损坏。同时采取关闭电源总闸等措施,尽量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破坏。
2.非工作时间或节假日休息时间值班人员发现火情后,立刻拨打119报警,并立刻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做好火灾的处置工作。
3.火情结束之后,应立即联系网络公司和设备相关厂家,及时评估事故损失情况,研讨恢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最佳解决方案。
4.遇雷暴天气或接上级部门雷暴气象预警,应关闭所有服务器,切断电源,暂停内部计算机网络工作。雷暴天气结束后,及时开通服务器,恢复内部计算机网络工作。因雷击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核实、报损,并将详细情况向部门领导汇报。
四、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房内禁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用过的抹布纸张等物品,用后应随时存放在箱内或放在室外安全地点,不得乱扔。机房内严禁吸烟和携带、使用明火。
第二条 对消防设施不准擅自搬动、也不准挪作他用。定期检查防火设施,发现过期失效防火设备,及时更换。
第三条 定期对机房的设备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故障、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四条 不准私自搭接电源线,电源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用电管理制度要求,禁止使用高温照明工具、电炉、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五条 熟悉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以及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设施,对消防设施不准擅自搬动、也不准挪作他用。
第七条 应定期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解决。
第八条 最后离开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五、机房用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 机房管理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机房管理人员应经常实习、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并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设施。
第三条 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
第四条 在正式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第五条 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第六条 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专业部门提出解决。
第七条 最后离开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应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
第八条 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禁止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
第九条 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第十条 应注意节约用电。
防汛值班守则
为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1.汛期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1班,每班3人,其中1名带班领导,2名值班员。
2.汛期防汛值班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止。
3.值班地点:白天,一楼值班室(103房间);晚上,五楼值班室(508房间)。值班电话及传真:5309546。
4.工作日白天值班由防汛办负责,其它时间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工作日值班交接时间分别为当日17:30和次日8:30,由当日值班人员与防汛办交接,交接班地点在防汛办(406房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由当日值班人员值班,值班交接时间分别为当日8:30和次日8:30,交接地点在一楼值班室(103房间)。
5.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按照《值班记录》规定的格式签字,并详细填写值班登记簿;对值班期间来人、来电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值班记录要求内容完整、叙述准确、字迹清晰。
6.值班人员交接班时要履行交接手续,移交《值班记录》,主动介绍值班情况,指出关注重点,交待待办事宜。接班人对交接的事项有疑问或不明之处,应主动询问清楚,跟踪办理待办事宜,保证工作延续性。
7.值班人员要文明值班,接听电话时首先要问清来电的单位、发话人姓名,做好记录。能处理的及时处理,重要来电要迅速向带班领导汇报,并按照领导指示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主动将结果反馈给领导,并记入防汛值班记录表。办理结果要有值班人员、带班领导签名,严禁代签。
8.接收传真时要仔细阅读,看字迹是否清晰,不清楚要及时要求重新发送。传真接收登记后要立即交带班领导阅示,并按要求处理,处理完毕后,主动将结果反馈给领导。收发传真时要互相通报姓名,并记入防汛记录表。
9.值班人员要熟悉和掌握防汛基本知识,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实时雨情、水情和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情况,耐心解答来人、来电汛情咨询。
10.遇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市局主要负责人。紧急情况下可根据领导指示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省防总办、省胶东防办报告突发事件的位置、地点、性质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做好续报工作,严禁擅自积压拖延。市政府应急办值班电话:5231236;省防总办值班电话:86943110;省胶东防办值班电话:89028109;威海城市防办值班电话:5210009。
11.值班人员必须强化值班信息管理意识,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或留宿值班室。有关汛情、旱情和灾情或注明为“内部资料”的材料,仅供值班参考,不得随意对外提供;来人或来电问询汛情、水旱灾害和有关防御措施等或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时,除已公开发布的资料和一般水雨情信息外,其余需经值班领导同意,方可提供。
12.防汛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严肃值班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期间不得喝酒,按时上岗到位和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值守,值班人员无故延误交接班时间或擅自离岗,要进行通报批评,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3.值班人员要注意值班室卫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要爱护值班室内设施设备,保证设备良好运行。不准在值班室吸烟、喝酒,不准进行与防汛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14.汛期期间机关工作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预报有大到暴雨(50毫米)以上的天气过程,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返回工作岗位严阵以待,包片、包工程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做好应对极端天气过程的准备工作。
接待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搞好接待工作,根据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因地制宜,细致热情,礼貌尊重,主雅客勤,接待有度,宾客满意。
二、接待范围
1、国家水利部及司局领导,省水利厅及处室领导、厅直单位主要领导。
2、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
3、持省水利厅介绍信来威的省内其他市及外省市水利部门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
4、各市、区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
5、经上级有关部门介绍来威开展交流合作的国外组织。
三、接待标准
1、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2、客人在威海活动期间,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要突出地方风味,体现地方特色,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等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接待程序
1、各类来客都要向局长报告,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对口科室按规定标准填写来客通知单,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服务工作。
2、所有接待都实行来客通知单制度。来不及填写来客通知单的,先做好接待工作,然后及时补办来客通知单。接待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字,若办公室主任不能参加接待时,可委托有关人员签字。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核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提高接待标准。凡是超标准接待或违反接待制度以及未通过办公室安排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结付。
4、接待人员要做到举止端正,谈吐文雅,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接待外宾要热情友好,尊重礼仪,不卑不亢,落落大方,严格遵守涉外纪律。
五、接待费用处理
自2014年4月起,办公室每月将来客通知单及进餐有关凭据送交财务科,按规定集中支付。
市水务局公务用车使用制度
市水务局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公务用车申请流程
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见附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公务用车调度中心,安排乘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出车。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城区内(范围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一般公务活动需自行解决,不得申请使用公车。
三、后续工作
公务活动结束后,需将威海市级公务用车派车单签字后交至办公室存档。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为做好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局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制。正常情况下,早晨6时起床,晚上10时休息,中午不午休。
二、值班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汇报,既不能误事,也不能自作主张。
三、安全保卫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进入机关办公楼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经电话联系受访人、受访科室后,履行登记手续,方可放行入内。联系人不在的,一律不许入内。
(二)对来局机关上访人员,经询问登记后,及时与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联系,按照接访人的要求妥善进行处理。旧货收购、广告推销及无明确接待者等外来人员一律不得放行入内。
(三)工作日期间,每天早晨7时30分至8时20分,负责维持办公楼前停车场秩序,确保本单位车辆有序停放。机关办公期间,原则上禁止外来车辆在办公楼前停车场随意停放。
(四)管理好办公楼各对外出口大门的钥匙,并按规定时间开、关门。原则上,办公楼南大门每天早晨7时开门,晚上9时关门;北门每天中午11时30分至12时30分(午餐时间)开门,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开门。
(五)每天晚上8时30分,对一楼至六楼走廊、男女卫生间所有门窗、照明灯进行全面巡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关闭办公楼大门。此后,通过监控器对整个办公楼进行监控。
(六)每天认真做好交接班和值班、巡查记录。
(七)按照办公室要求,及时处理安全保卫方面的问题。
(八)负责接收局机关征订的各类报纸、刊物和信件,并及时分发到相应报箱或通知领取人。
四、安全保卫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接待外来人员要注意文明,解答问题要耐心周到,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拖”现象。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日时间,不得看电视、打扑克、下棋和进行与安全保卫工作无关的其他娱乐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酒后上岗。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值班室,警用器材妥善保管。
五、机关全体人员都要增强安全保卫观念,保持警惕。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办公室反映或报告相关领导,并积极与危害机关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六、各科室办公场所的安全工作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如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问题,要追究其管理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会务管理规范
第一条 市水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碰头会)、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全体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碰头会)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一般每周一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要提交局党委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委会议由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政工科长组成,邀请班子成员中的民主党派、非党副局长参加。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局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讨论决定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员调配、干部任免、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奖惩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行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
(三)听取各科室、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一个时期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全体职工大会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局直单位班子成员列席。原则上一年召开不少于2次。全体职工大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局党委的重大决定、决议。
(二)安排部署一个时期的全局工作。
(三)动员全局力量,完成突击性工作任务或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对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局长提出,报局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每周五上午报送局办公室。
第七条 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条 召开的各类会议,时间要尽量缩短、讲话要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水务局保密工作制度
一、机关保密制度
第一条 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局机关保密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经常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遵守保密纪律,提高警惕,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第四条 严格执行涉密文电、资料的管理、清退和销毁规定。凡存放文件的场所,应按规定采取安保措施,防止失密、窃密;存储在各种介质中的涉密文电、资料由专人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处理;外出开会、办公不得携带涉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指定专人管理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密级文件和资料,要在规定场所阅读,不准将涉密文电、资料带出办公室,离开办公室时要将其锁入保险柜内;不准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涉密文电、资料,学习、会议等带回的涉密资料要及时清退,不需清退的要及时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销毁涉密文电、资料要履行登记手续后,由市公文资料监销中心统一销毁,禁止向废品收购单位出售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
第五条 严禁以私人通信、普通电话、无线电话、对讲机、明码电报等方式传递涉密事项;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严禁在互联网上存储、传递涉密信息和处理内部资料。
第六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以及其他人员面前谈论涉密事项。
第七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要有保密措施,对音响、录音等设备的使用以及会议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操作;会议文件的印发、保管、记录、传达要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与会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会务人员要经过认真审查。
第八条 在涉外和接待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涉外、接待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在外国人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接受保密教育。
第九条 发现失泄密现象,要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具体承办人员要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
第二条 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派生定密的按来文密级进行定密,本单位自行产生的文件需报市保密局审批);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 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 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第四条 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五条 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谁发文,谁定密。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三、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人员对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保密,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条 涉密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在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
第三条 承接机关、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涉密信息和载体时,不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稿件时,不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稿件中。
不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在电话、传真、计算机上传递、传输国家秘密,不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和涉密工作区域。
第四条 涉密人员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需每年签订《威海市水利局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四、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载体是指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电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U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
第二条 各科室工作根据需要,向由办公室申请使用涉密介质,并进行编号、登记、核对、清退,涉密介质并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必须与非涉密存储介质分开存放。
第三条 涉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涉密载体,应经过分管领导审阅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主送单位或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号。
2.涉密载体应在办公室内部或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制作。
3.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弃或泄密。
4.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5.严禁使用未标明使用类别以及未经编号、登记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严禁使用私人存储介质处理工作业务。
第四条 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2.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并在包装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3.严禁使用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与连接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
4.因工作需要接受外来存储介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外来存储介质应进行安全检查和杀毒后,方可在办公室计算机系统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涉密载体后,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收到涉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悉载体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3.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要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的,必须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涉密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5.严禁复制绝密、机密级涉密载体;复制秘密级涉密载体,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定点复制,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6.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有两人以上护送。
7.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六条 涉密载体的保存
1. 涉密载体应统一保存在局办公室专用保险柜中。
2.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涉密载体销毁
1.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涉密载体销毁,应当经各科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指定专人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涉密载体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统一销毁。
2.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3.销毁涉密载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所含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粉碎、焚化、化浆等方法;销毁磁介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强磁场消磁、融化、焚化、溶解、切割等方法;销毁半导体涉密载体,应采用融化、切割等方法;报废、销毁办公自动化设备,应送至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
4.处理过国家秘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如需改作它用,应经过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按保密规定进行数据清除处理后再作它用。
5. 严禁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局办公室、政工科等经常涉及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办公室集中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威海市水利局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内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六、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会议,是指本单位召开的议题、内容或者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
第二条 会议主办科室、单位严格参会人员审查。应根据会议、活动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审核参加人员资格,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条 主办科室、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会议、活动使用或形成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在制作、分发、存放、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条 涉密会议、活动应严格采访报道的保密审查,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应当经过批准,凡发布信息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七、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1.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包括涉密台式机和涉密笔记本电脑。
2.采购用于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当优先选用市保密局规定或推荐的国产设备;不得选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用的设备或部件。
3.涉密计算机必须统一登记、编号、管理,并做到责任到人。对涉密计算机标明相应标识,安装管理软件和杀毒软件。不准擅自卸载、修改涉密计算机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4.放置涉密计算机的场所应按相关要求加强安全措施,防止涉密计算机丢失。同时加强人员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涉密计算机。
5.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以及其他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涉密笔记本电脑应物理拆除摄像头、无线网卡等设备。
6.涉密信息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中处理。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坚决做到涉密计算机不上互联网,不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对接。
7.严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特殊情况需要携带的,需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严防丢失和被盗。
8.涉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维修,必须在局机关内部现场进行,应由专人进行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需领导批准。
9.涉密计算机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或不再使用时,必须对硬盘进行专业清除或物理销毁。
第二条 专网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1.专网是指威海市党政电子专网和山东省水利云办公平台;专网计算机是指连接全市党政电子专网和山东省水利云办公平台的计算机。
2.严格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专网的使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接触、使用专网网络设备和终端设备。
3.专网计算机按秘密级进行管理,接入专网前必须由安装保密防护系统。
4.专网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如需维修时,应报办公室进行统一维修,局办公室联系由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负责维修事宜。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维修、送修。
第三条 互联网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1.互联网计算机是指连接互联网的办公用计算机。
2.互联网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信息。
3.不得在涉密场所中的互联网计算机上安装、使用麦克风、摄像头等音视频输入设备以及无线收发装置。
4.不得在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社交媒体等发布国家秘密。
5.不得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等办理涉密业务,或者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6.不得使用网盘、云盘等互联网存储服务存储国家秘密。
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联合发文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方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收到申请的科室或者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1.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2.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保密安全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水务局保密管理工作,提高全体人员在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及省市保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后勤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后勤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四条 市水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第五条 签订保密承诺书之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重点内容以《保密告知书》的形式予以通告,作为签订保密承诺时必须重点对照的行为规范与承诺内容;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要求熟悉保密承诺内容,知道违规和泄密应当承担的法纪责任,并能够按照所承诺的内容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保密承诺书依据国家保密局制定的保密承诺书样本制作,在组织签订时可结合岗位特点,可补充相关内容。
第七条 签订《保密承诺书》必须由本人签署姓名,不得代签;《保密承诺书》一式二份,本人留存一份,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存一份备案,长期保存。
新进入水利局的人员每年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履行签订保密承诺书的相关手续。
临时借调人员应当于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 保密承诺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签订人员必须在年度述职或工作总结中对保密承诺执行情况做出说明,对违反保密承诺的,在年度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凡违反保密承诺而发生泄密事件或重大泄密隐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保密承诺书
2.党政电子专网管理使用人员安全保密承诺书
附件1
保 密 承 诺 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郑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市水利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一份。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党政电子专网
管理使用人员安全保密承诺书
我承诺严格遵守党政电子专网建设管理及安全保密规定,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照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要求管理和使用专网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器和终端计算机,不擅自将上述设备接入互联网;
二、严格按照保密部门的要求使用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不在专网和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之间混用;
三、如果利用专网传输涉密信息或资料,要按照保密部门的要求,增加专用加密、保密设备;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违规查看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不擅自下载、复制专网内容,不将专网内容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对外散布,不利用专网发布不恰当的言论和信息;
五、如因我个人操作使用不当致使出现泄密问题,愿负党纪、政纪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市水利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一份。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微博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拓宽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力度,以更好地方便于民、服务于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威海市水利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微博管理方案。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网站建设专门经费保障。
一、目标任务
(一)发布水利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布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政策法规、雨情水情、水质监测、防汛抗旱、农村饮水安全、水资源节约保护、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行政执法管理、各类涉水突发性事件等群众关心、关注的水利信息,在“第一时间”用真实、准确、权威声音占领舆论制高点,掌握宣传主动权。
(二)收集涉水社情民意,密切与社会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客观反映涉水社会动态、群众意愿,关注网上民意和群众诉求,真诚、平等、务实开展与网民的沟通互动,主动解疑释惑,处理群众诉求,接受群众评议。
(三)创新公共服务,真诚服务群众。将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微博作为加强水利公共服务的新举措和服务群众的新载体,及时捕捉涉水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更好赢得全社会对水利工作的理解支持。
二、发布范围
(一)局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市水利局主要业务工作;
(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水利热点、难点问题;
(三)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有关工作和事项;
(四)涉水突发性群体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
(五)需要处理和回复的网民投诉、咨询、求助、意见和建议;
(六)对不实报道、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七)需要发布、回复或转载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机制
(一)建立信息审核发布制度。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微博原则只发布和转发与水利工作有关的信息。对于涉及重大、敏感、专业性信息的发布,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发布权威、准确,未经审核的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发布。对于政策法规解答、群众办事指引信息,应统一发布回复口径,规范发布。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严守信息发布宣传纪律,做到内外有别,不泄露工作机密。机关各科室、单位要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对于工作中形成的、可以向社会发布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要求每个科室、单位每周至少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官方微博各发布信息1条。发布的信息,需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发布,领导签字纸质文件要及时报送办公室存档。
(二)建立群众诉求类信息受理反馈制度。建立和规范内部处置工作流程,明确对网民咨询、投诉和举报类信息的登记、受理、处置、反馈等各环节的办结标准。对于涉及民生的水利公共信息和热点事件应及时发布,对于灾害性、突发性事件,原则上应在发生2小时内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微博上发布。对在我局职能范围内的投诉、咨询求助和意见、建议,应安排和协调有关科室单位、相关市区水利部门,在24小时内回复,3-5个工作日内向网民反馈受理和办理情况。对于网民一般性留言、评论,要态度坦诚,及时回应。对网民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造谣性的言论,应视情况妥善处置,并登记报告相关领导。定期对群众诉求类信息、网络涉水舆情动态进行分析梳理,供局领导决策参考。
(三)完善网络舆情监管工作机制。各科室、单位网络信息联络员同时为网络舆情监督员,要加强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热门网站的网络舆情监控,及时搜集涉及威海水利的网络舆情信息,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回复,务求网络舆情工作领导知晓、措施得力、回复及时、网民满意。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直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重大财务事项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纪录。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通过年度财务预算、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资产处置以及其他需要由集体讨论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财务科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负责编报单位各项收支预算。
第五条 各科室每年9月30日前,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的规定和要求提出项目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交局财务科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主体、范围和标准组织收入,使用合法票据,及时缴纳税费,严禁乱收费。
第七条 单位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应统一纳入单位预算,在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支出后,按批准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 收入票据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保管人不得直接使用票据。
第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会议费、交通费、培训费、出国考察费、购置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审批程序是:先由各科室申报经费支出预算申请、分管负责人审查,最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支出列报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与实际支出内容相符,不得以白条列支,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人为调节支出。
第十三条 单据报销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资金结算中,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 货币资金和往来帐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制定支票登记、领用、签发、报帐、核对、清查等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资金支付申请、领导审批、办理支付的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银行印鉴不得置于一人保管,出纳人员提取现金、银行转帐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提现或转帐。
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管理的单位,应当按《威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和《威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在公务支出中推行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新开设银行帐户必须报局财务科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审批设立。严禁将单位银行帐号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九条 不得以大额现金预付及结算施工工程款、材料、设备和劳务价款。如对方确无银行帐号,需现金支付的,应要求对方开出证明,并存入对方银行卡,并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姓名、身份证号。
第二十条 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工资数据变动必须凭人事部门工资变动通知单进行修改,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往来结算户的核对和清理。对往来结算户的核对应当由财务部门向对方寄送对帐单或者由财务人员到对方单位进行核对、签证,不得由采购或者其他人员代替日常的帐务核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债权损失处置,应将处理意见报局财务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向外单位或个人临时借款,应由各单位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水利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规定》。涉及资产购置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应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使用、保养维修、清查报损核销办法,确保资产良好运行。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对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验收、领用审批及登记办法。须对各项资产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后方能报销,未办理验收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各单位应加强办公耗材、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备品备件等存货的管理,设立辅助账,建立定期盘点、领用登记办法,对需办理退库的应当及时退库。
第二十七条 个人工作岗位内部变动应当办理资产领用变更手续;调离本单位的,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未办理资产交还手续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更新配备的,必须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每年应定期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及时调帐。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严格按照《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并向局财务科提供专项资金项目的概(预)算、实施方案、合同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支出预算,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以虚假合同或者虚开发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遵守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专项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结算必须经过审计。
第七章 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单位任用财会人员均要实行回避办法。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级从事会计工作。各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命,应征得局财务科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人的分工和职责,做到职、权、责清楚。财会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鼓励支持会计人员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八章 内部审计监督和会计检查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局财务科会同政工科负责组织局直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年终向水利局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全面反映当年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经常开展内部审计和会计检查工作。局财务科每年对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会计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会计检查和审计采取定期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各单位在接受财务检查和审计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有关人员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和会计检查应形成报告,着重分析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九章 会计报表管理
第四十条 月度终了后5日内,各单位要将上月会计报表用计算机打印(A4纸)形式上报水利局财务科1份,同时发送电子版(邮箱:wscw2014@163.com)。
第四十一条 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各单位在上报会计报表的同时,要附会计报表分析。会计报表分析主要包括:1、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分析;2、资产、负债的构成情况分析;3、非税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4、财务管理情况;5、对水利局财务管理方面的要求及建议。
第四十二条 局财务科负责对各单位会计报表的编报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局财务科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水利局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费支出审批制度
为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控制压缩经费开支,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审批制度
(一)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一般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在发生前,由经办科室提出经费支出预算申请,填写《威海市水利局经费支出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二)借款审批。因公借款3000元以上(含3000元),由借款人填写借据,写明借款理由,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因公借款不超过3000元,由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签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三)办公耗材及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办公室根据日常工作需要,提出采购计划,填写《审批单》,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购买。
(四)固定资产由财务科负责采购。各科室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提出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填写《审批单》,经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科汇总。财务科根据《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批复后,财务科根据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意见办理。
(五)各科室承办会议、举办培训项目,应先列出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填写《审批单》,由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六)公务接待由相关部门负责填写《审批单》,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
(七)车辆维修由司机提出申请,车辆管理部门填写《审批单》,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车辆管理部门安排维修。
二、局属单位审批制度
(一)日常支出5千元以上的,须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二)借入、借出款项,不论金额多少,必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对外出租、处置资产,必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财务收支审批内容
财务支出审批的内容主要是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包括:
1、财务支出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
2、财务支出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3、财务支出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4、财务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责任
(一)财务收支的审批人对所审批的财务收支的合法、合理性负责。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财务收支、财务科不予办理(应急情况,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除外)。
威海市水务局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的财务行为,明确经济责任,防范违法违规违纪,增强依法理财、遵守财经法纪的意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合法,维护机关的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实行“多支笔”签审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工作,协管负责人、财务科负责财务报销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单据报销审批程序是:经办人--财务科长--协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报销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外部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 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全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2. 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四)所有签字一律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
(五)取得的国外发票,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财务科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六)发票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销。
(七)发票、收据遗失的,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同一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重新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经单位负责人及财务科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八)定额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手写发票,报销时须附开票单位详细的销售小票或购货清单,并加盖与发票上相同的单位印章。
第五条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财务报销除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同时需提供:
1. 核报各种办公耗材及低值易耗品时,需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
2. 购置固定资产报销时需提供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资产领用单。
3. 车辆维修费报销需提供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
4. 报销差旅费需提供会议通知、报告等,据实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市外公务用车的车辆费用(含车辆路桥费、保管费、汽油费),应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符合事实的票据不予报销。外出考察活动费用报销需提供考察活动支出明细单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学习、考察的通知文件;委托的旅行社须从我市办理公务活动旅行社名单中选取。
5. 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文件、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和会议费的发票。
6. 培训费报销需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培训费发票。
7. 公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接待费发票。
8. 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报销需提供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工程发票及经财政、审计部门认可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六条 局属单位财务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务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财务科负责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局财务科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第六条 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七条 内部财务审计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 局属单位负责人离任,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局属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政工科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务科在接到政工科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负责人;
(三)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专题审计是财务科根据水利局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务科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
(一)内部财务审计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专题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 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报经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需同时抄送被审计负责人本人。
第二十一条 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1个月内,向财务科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发现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加强经费开支管理的通知
一、公务接待
1.局办公室统筹安排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2.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各科室接到相应单位发来的公函后,填写《威海市水利局经费支出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并连同公函一并送局办公室。
3.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食宿费,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将《审批单》、公函、接待清单、发票一并交财务科报销。
二、会议、培训
1.各科室、有关单位举办会议或培训,须填写《审批单》,同时提交会议或培训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范围及人数等材料,经局长签字同意后实施,签字文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可以在局会议室举办的会议或培训,原则上在局会议室举办。
3.主办科室(单位)应组织参加会议或培训人员签到,签到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4.会议费或培训费实行一次一结算。会议费或培训费报销应提供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发票等凭证。
三、因公出差
1.请假:出差人员在出差之前须详细填写《审批单》,报局领导签字审批。
2.交通:城市间交通须根据《威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照相应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订票费、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及交通意外保险费、机场大巴费用、机场到目的地直线车票等据实报销,乘坐出租车、地铁、公交车费用自理。
3.住宿:根据《威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住宿费标准限额以内住标准间或单间。
4.结算:机票、住宿费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5.补助:出差期间按照自然(日历)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报销出差期间的餐费和出差城市的市内交通费用。乘坐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6.报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需提供《审批单》、机票、船票、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以及公务卡POS票等凭证,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其他费用。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7.因公到荣成市、乳山市、文登区从事公务活动的适用出差管理规定。需申请用车的,须将《审批表》报办公室,经审批后安排车辆。
进一步加强经费开支管理的通知
一、现金管理
1.2万元(含,以下同)以上的支出,应当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结算。
2.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或者转账方式结算。
3.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但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包括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水电、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购买机票费、维修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的燃料维修保养费),应当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
4、公务活动借用现金在3000元(含)以上,须主要负责人签批。
二、差旅费管理
1、外出参加统一组织的会议、培训、评审等活动,活动期间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发市内交通补助费。
3、从机场到驻地的交通费,不再另行报销。
4、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主要负责人单独签批后方可发放。
三 、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
1.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原则上一次一结算。
2.各科室举办会议、培训发生的费用报销由各科室负责;局统一举办的会议、培训发生的费用报销由办公室负责;接待费用报销由办公室负责。
会议、培训、接待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该完成报销工作;特殊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费用发生当月的月底前完成报销。
3、凡需要在酒店召开的会议(培训),必须在定点酒店举办。报销时按照不高于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
四、合同管理
凡未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该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价格确定依据、支付方式等;
2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需报市法制办审查、备案(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除外)。
五 、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守“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决算”的原则。
1、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编制,专项报告编制,设计报告编制,工程监理、项目审计、评估等服务)在签订合同前,都要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根据审核意见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2、 凡是需要购买社会力量从事的服务项目,应事先向财政对口科室报送购买服务计划,按照批复意见采用政府采购、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六、预算编制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要根据工作计划和资产配置计划,详尽细致地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对没有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产购置原则上不予采购。
按照预、决算公开的要求细化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和公务出国费的预算编制。
1、会议费:需要提供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等情况(工作人员数不能超过参会人员的10%)。
2、培训费:需要提供培训名称、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情况(工作人员数不超过参训人数5%)。
3、公务接待费:需要提供公务活动内容、人数、费用等情况。
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需提供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数量、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情况。
5、因公出国(境)费:需提供出国团组内容、人数、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情况。
市水务局工作经费类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作经费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作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水利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防汛抗旱业务经费、重点项目管理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方案编制等)、移民工作专项经费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相关标准编制预算。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工作经费支出。当年结余工作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与相应业务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工作经费。
第五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市政府合同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工作经费安排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作经费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应当按照《威海市水利局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要求,对大额度工作经费使用,上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工作经费中安排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支出,纳入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总额;
工作经费支出和工作经费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随同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一起公开。
第九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经费支出审批、报销等方面管理制度,适用工作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加强资金管理,预防廉政风险,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的意见》,结合我局及下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局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规定。
一、实施对象及资金核算范围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对象:纳入集中核算管理的单位包括局机关、市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市水利移民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工作站、崮山水库管理处、所前泊水库管理处、郭格庄水库管理处、武林水库管理处、泊于水库筹建处等十个单位。
(二)资金核算范围:预算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和非税收入资金,包括行政事业费、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专项经费、基本建设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及其他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的财政收支。党费、工会经费、食堂不纳入集中核算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各核算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会计主体责任、资金使用权、资金审批权保持不变;
(二)各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岗位取消,核算工作由局核算中心负责,各核算单位设置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等相关工作;
(三)核算中心只承担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不参与各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
三、核算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要求报送预算,根据需要及时申请调整年度预算,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单位的收入支出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做好非税收入的日常征收工作,保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五)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固定资产辅助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完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录入工作,严格资产出入库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资产处置报批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按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包括集中核算前的会计档案和核算中心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借阅、存放、销毁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七)加强往来资金管理,建立往来款项辅助账,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对于无法收回或者不用偿还的往来款项,及时查明原因,上报水利局研究处理;
(八)负责备用金的使用审批和保管;
(九)负责往来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和核销工作;
(十)负责报销单据的初审,对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填写报销单据登记表,负责银行收支业务的办理,包括银行提现、转账、电汇、非税收入缴纳等;
(十一)对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3万元及以上支付事项,拟定会议材料;
(十二)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按要求报送核算中心做支付款依据。
四、核算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认真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按规定程序对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再审核;
(三)向单位提供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资料,协助单位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单位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单位具体执行年度预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对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单位固定资产和往来款项的核算工作,定期与核算单位核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往来款项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编制核算单位的年度决算,经核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七)了解核算单位的经济、业务情况,及时向核算单位反馈批复的预算、经费指标余额和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八)对核算单位上报的月度用款计划申请审核,按要求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配合核算单位做好纪检、财政、审计、上级等部门的巡查、监督、审计工作;
(十)保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会计档案,三年后移交给核算单位保管;
(十一)对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十二)负责核算单位的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工作。
五 、与集中核算有关的事项
(一)核算单位报账员任职资格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掌握会计业务相关知识,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实行回避制度,核算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能担任该单位的报账员。
(二)主要业务原始凭证要求
1.核报各种办公耗材及低值易耗品时,需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
2.购置固定资产报销时需提供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资产领用单;
3.车辆维修费报销需提供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
4.报销差旅费需提供会议通知、报告等,据实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市外公务用车的车辆费用(含车辆路桥费、保管费、汽油费),应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符合事实的票据不予报销。外出考察活动费用报销需提供考察活动支出明细单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学习、考察的通知文件,委托的旅行社须从我市办理公务活动旅行社名单中选取;
5.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文件、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和会议费的发票;
6.培训费报销需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培训费发票;
7.公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接待费发票;
8.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报销需提供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工程发票及经财政、审计部门认可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报销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审批单。
(三)有关业务报送时间
1.月度用款计划上报时间:每月15号前,各核算单位向核算中心上报下月用款计划;
2.单据报账时间:各核算单位要在每月25号前,完成当月单据报账,遇到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可适当调整;
(四)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理核算单位的下列情形的支付:
1.未列入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的资金支付,包括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支付;
2.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和超预算的资金支付;
3.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支付;
4.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支付;
5.水利局、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要求停办的支付。
六、其他
(一)本规定由市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威海市水务局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7版)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水务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即国有(公共)财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主管部门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调拨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
第五条 财务科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
(四)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
(六)办理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七)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在数量、规格、价值、使用年限等方面按照财政部门统一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科室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由财务科汇总、测算经费额度,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申请表》;
(二)财务科根据财政部门审批下达的“资产配置控制计划” 和预计下年度预算情况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随同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批复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九条 经批准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因职能调整或业务发展等确需临时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由使用单位(科室)提出租赁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与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得以变相补偿等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财务科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年清点一次,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书面申请、合同草案、合作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选定的中介机构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包括产权登记、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其他固定资产维修等。
第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四)主要资产价值和实物量情况;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有偿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事前审批、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提前公示等制度。
(一)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由办公室按照《威海市市直预算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经费预算,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随同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办公用房应急维修或大修项目,由办公室提出维修改造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其他资产维修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中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含)的要进行事前审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划转、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及时将符合处置条件的实物资产交回财务科,由财务科提出处置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出现的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使用科室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处置手续。属个人责任丢失损坏的,按现价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工作流程
文件处理流程
(一)来文处理流程
1.办公室文书对各种来文进行登记。
2.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3.办公室根据拟办意见呈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示。
4.根据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送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阅处。对市委、市政府、省厅等上级单位的督办事项,办公室要及时督办。
5.各科室、单位在文件办理完后,送还办公室统一保管存档。
(二)制发公文流程
一、各科室以水利局名义制发的公文
1.主办科室拟稿,科室负责人核稿;
2.公文所列事项涉及其它科室、单位,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其协调会签;
3.局办公室对公文的文字表述、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
4.局分管领导审签,涉及到其他局领导分管事项的,由主办科室报相关领导会签;
5.局主要领导签发;
6.主办科室自行印制交办公室存档。
二、各单位以水利局名义制发的公文
1.主办单位对所拟制公文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由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
2.公文所列事项涉及其它科室、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其协调会签;
3.局办公室对公文的文字表述、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
4.局分管领导审签,涉及到其他局领导分管事项的,由主办单位报相关领导会签;
5.局主要领导签发;
6.主办科室自行印制交办公室存档。
三、与其它部门联合发文
1.主办科室、单位分别按上述1-5项要求完成公文拟制工作;
2.主办科室、单位指定专人将所拟公文,送联合发文部门(单位)会签;
3.主办科室自行印制交办公室存档。
密级文件制发流程
一、文件拟制
主办科室、单位应指定专人拟稿,一般采用手工书写方式在专用拟文稿纸上拟制,统一在局办公室指定的专用电脑和打印机上输入打印。不得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直接拟制。
二、文件审签
1.主办科室负责人核稿,局直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需要其它科室、单位会签的,主办科室单位协调其主要负责人会签。
2.局办公室审核;
3.分管领导审签;
4.局长签发。
三、文件印制
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用专用电脑、打印机印制。涉及密电的,送市委机要局制发。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
一、计划与立项
各科室、单位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提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包括文件名称、类别、拟提交审议时间、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制定的必要性等),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底前交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提交制定规范性文件论证报告(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出台的可行性、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等)。
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于1月底前报法制办备案。
二、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起草初稿需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局长签署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对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补充,并在送审时说明有关意见情况。
我局规范性文件,如属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同意。
三、报送送审稿
应当在制定计划确定的拟提交审议时间前2个月向法制办以正式文件报送送审稿,并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调研论证情况、部门意见协调情况、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对主要问题的说明及推进文件实施的措施等。同时附办公会纪要、公开征求意见证明等资料。法制办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审议。
四、市政府审议发布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再经法制办审查同意,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我局规范性文件由我单位自行审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局长签署发布。
五、登记编号及备案
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才视为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报请主要领导签署并编制文号,再由法制办登记、编号后印发。
我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局长签署、编制文号后5日内,向法制办报送规范性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制定依据等材料,审查合格后,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及备案,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六、公开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日内,由政府办通过政府网站、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发布,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对外发布。
我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后5日内,由我局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发布,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报对外发布。
七、有效期规定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5年,冠以“暂行”、“试行”等字样的不超过2年。制定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调查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要重新进行登记、编号、发布和备案。需要修订的,重新按照程序办理。
八、评估
对实施满一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报法制办审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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