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成办函〔2016〕157号)现已过有效期,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
二、名词解释
《规定》明确了建(构)筑物清洁是指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部件的清洗;公共设施清洁是指附着于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书报亭、信息亭、治安亭、通信箱(柜)、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水篦子、健身器材、建筑小品、雕塑等设施、建筑景观的清洗。
三、责任主体
《规定》明确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顶层设计和监督考核工作;经信、教育、公安、住建、交通、水务、体育、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的日常监管和维护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定期对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实施清洁和维护。
四、清洁范围
市城管委在考察调研基础上,认真梳理我市高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情况,发现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均无明确的清洁管理标准,在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经验基础上,把清洁范围确定为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
五、责任制度
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难点在于明确责任主体,《规定》以“权属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清洁管理责任人。具体划分为:
(一)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权属明晰的,由权属单位或指定的清洁责任单位负责清洁管理;
(二)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权属难以确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清洁管理责任。
六、清洁管理标准
参照上海、南京等地清洁管理标准,根据我市城市布局、建构(筑)物外立面材质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等,提出了如下清洁管理标准和参考意见。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严重变色或者有明显污迹的以及墙面破残、斑驳、涂层脱落严重、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应及时清洁修复。
(二)在重点区域内可以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一是建(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者金属板类材质的,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是建(构)筑物外立面为面砖幕墙、石材幕墙、其他装饰板幕墙的,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三是建(构)筑物外立面为喷涂涂料的,每三年清洁管理或涂装翻新不少于一次。
(三)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洁管理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共设施清洁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保洁,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五)为举办重大庆典或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应按必要原则对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进行清洁管理。
七、其他事项
《规定》鼓励城市新建高层建(构)筑物应设置外墙清洁设施装置和从事清洗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
八、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和广告招牌管理处
解读人:李 健
联系电话:028—8664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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