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工信规〔2020〕2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设备、软件等投资额指设备不含税价格,补助计算范围仅限研发、生产和检测等相关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对市级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已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再认定为智能(互联)工厂,奖励50万元。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在青岛市依法注册一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
2.申报智能(互联)工厂的单位为制造业企业,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3.申报数字化车间的单位为制造业企业,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4.申报自动化生产线的单位为制造业企业,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5.符合青岛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及自动化生产线认定标准。
(二)申报材料
1.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已投入开发建设费用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支撑材料(包括明细表、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6.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项目主要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等购置费用支撑材料(包括明细表、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7.项目实施情况涉及内容、数据支撑所需的其它支撑材料;
8.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条 遴选“未来城市”场景示范项目,面向智能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5G、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别开展年度“十佳场景示范”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十佳场景,按照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项目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智能软、硬件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3.符合“5G十佳场景示范”“人工智能十佳场景示范”评选标准。
(二)申报材料
1.“5G十佳场景示范”“人工智能十佳场景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项目购置智能软、硬件的支撑材料(包括明细表、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六条 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将工业互联网项目列为我市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重点支持领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技术改造综合奖补。
具体按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执行。
第七条 对纳入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名录、年度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且该部分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该部分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服务商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已纳入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名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度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且该部分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企业上云用平台补助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平台服务企业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对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及平台服务的优惠情况,用户评价等);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平台年度服务合同及相关真实性支撑材料(包括明细表、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八条 对企业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一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项目申报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且项目申报时已上线(竣工)。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2.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资金投入情况支撑材料的复印件及明细表;
6.项目竣工(上线)并投入使用的支撑材料复印件;
7.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培育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梯队。支持各区、市结合当地产业优势,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在青注册法人机构,注册后按支持财源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具体按支持财源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对我市获批国家立项支持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项目,按其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5%,给予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由企业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一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部委相关文件或通知;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政策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网络安全相关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具备工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拥有国家级工控安全应急处置资质;
4.配备专业化安全服务团队20人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若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需提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年度运营维护费支撑材料(包括明细表、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4.年度开展工控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库,探索财政资金“拨改投”改革,对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按照不高于被投企业总股本的50%实行股权投资,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链”集群发展。
具体按我市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资金,一般申报程序(具体以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如下: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审核结果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区(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对申报项目享受其他支持先进制造业投资补助类政策的情况进行核查,剔除同一项目多头申报。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复审结果,确定拟奖励企业和奖励额度,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公示结果及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或单位。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申报材料;认真开展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全面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资金分配、考评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意见拨付资金,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区(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对本政策所有奖励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关于印发的通知》(青经信发〔2017〕5号)、《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工信规〔2019〕3号)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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