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工信规〔2020〕5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8号),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竞争优势,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设备投资额指设备不含税价格。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为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机器人整机或机器人系统集成新建项目,总投资以该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文件数据为准;
3.项目备案(核准)时间在2020年3月18日(含)以后,申报时已竣工验收。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4.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1.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新建项目,由项目落户区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依规给予奖补。
2.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资。对生产厂房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30%。
第五条 对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机器人关键零部件(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新建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为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新建项目;总投资以该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核准)文件数据为准;
3.项目备案(核准)时间在2020年3月18日(含)以后,申报时项目已竣工验收。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4.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设备投资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设备投资额指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投资额。
第六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机器人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上规模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或机器人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2.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行业联盟发布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的机器人生产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器人生产企业;
2.申报主体在2020年3月18日(含)以后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企业名单(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或入选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公布的符合《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复印件,或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发布的符合《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研单位、重点企业在我市建设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对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补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建设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2.重大事项是指拥有国家级机器人研发创新平台的高校院所、科研单位或重点企业来青建设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平台。
(二)其他事项
由项目落户区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法依规给予奖补。
第九条 在我市注册并获批建设的国家机器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2.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建设国家机器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与评定中心或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与评定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获批建设证明材料;
4.设备投资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设备投资额指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设备的投资额。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条件的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生产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条件的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产品;
3.申报奖励的首台(套)产品已实现销售。首台(套)产品是指用户首次购买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或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首批次装备或关键零部件产品。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首台(套)产品生产方和用户方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4.首台(套)产品销售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
5.与申请奖励产品相关的专利列表;
6.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结论或用户认可的其他质量检测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对我市企业研发生产的列入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目录或创新工业产品目录的机器人产品,按产品年销售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购买上述产品的本地企业,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购买产品为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生产方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生产的机器人产品被认定为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或山东省创新工业产品。
2.购买方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购买使用的机器人产品为我市企业研发生产;
(3)购买使用的机器人产品已被认定为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或山东省创新工业产品。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文件或山东省创新工业产品公布文件;
4.生产企业提供认定年度产品销售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
5.购买企业提供申请补贴机器人产品的购置明细表、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经国家相关部门或国家级行业组织批准,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或国家级机器人大赛活动,每次按活动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国家级或国际机器人大赛活动的承办单位(不包括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
2.国际性机器人大赛为中国区选拔赛或国际总决赛,国家级机器人大赛活动为全国总决赛。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举办国家级或国际机器人大赛活动的批准或签发的证明材料和确定主要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4.承办大赛活动的费用(仅限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将初审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区(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投资类项目进行企业查重。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审查结果,结合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励企业和奖励额度,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公示结果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或机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及时申报项目并报送相关资料,认真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全面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资金分配、考评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区(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对本政策所有奖励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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