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测绘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绘(商品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和地籍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成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由同一家测绘服务机构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测绘服务,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  为避免重复测绘,按照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目标,“多测合一”的测绘事项进行改革。合并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消防测量、绿化测量、人防测量、地籍测量,统称为竣工勘验测量竣工勘验测量报告”中应包含各相关审批部门所需的测量成果。改革后,“多测合一”的测绘事项为:竣工勘验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绘(商品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

第四条  “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多测合一”管理制度,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开发、运行和管理“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并将数据实时对接到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组织入库的服务机构进驻网上中介超市,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多测合一”执行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现“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与市政务服务平台(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整合对接,推进数据共享交换;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测绘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其他需要开展测绘业务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推广“多测合一”服务;负责协助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本部门“多测合一”成果名称、内容、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本辖区“多测合一”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质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市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资质范围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2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鼓励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通过重组、兼并等方式达到相关要求。

第七条  建立全市“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测绘服务机构自愿报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核并登记入库,实行动态管理。名录库信息应及时在“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市政务服务平台(网)公布。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人员须入驻名录库。

第八条  “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测绘服务机构应规范经营,不得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测绘服务机构作业人员应廉洁从业,保证服务效率,遵守服务承诺时限。

第九条  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所需的全部测绘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测绘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有新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服务流程如下:

(一)项目委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网上中介超市“多测合一”名录库内自主选择测绘服务机构,委托其开展“多测合一”业务。中选结果产生后,在网上中介超市公示并生成中选确认书。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二)项目备案。受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超市备案,数据共享至“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测绘服务机构履约后,接受服务评价,评价结果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布。

(三)测绘作业。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为确保威海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竣工地形图测绘边界应测至河道、道路等自然界线或建设范围外扩50米范围,成果格式须满足威海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入库要求。

(四)成果报送。“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标准按国家、省、市“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执行,成果报告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每个阶段的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验收后由测绘机构分别报送各部门审查。各部门审查测绘成果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性直接向测绘服务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做到“只跑一次”。

(五)成果汇交入库。

1.测绘机构在各部门审查合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全部测绘电子版成果数据(含“多测合一”合同)汇交至测绘主管部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

2.测绘主管部门组织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对汇交的测绘成果进行内业比对检查,成果符合相关要求则直接入库,成果不符合要求则提出整改意见,测绘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再次提交入库。

3.成果汇交情况将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许可的重要内容及参考依据,逾期汇交或拒不汇交的,测绘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承担“多测合一”工作资格。

(六)重新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网上中介超市备案后,可再次按照上述程序选择“多测合一”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多测合一”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成果共享。对符合国家规范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体外循环”,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区县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不得使用未入库的测绘成果,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

 

第五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验收,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确保测绘成果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多测合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检员须由本单位注册测绘师承担,“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及质量检查报告需分别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检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测绘师执业印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监管、随机抽查、按标查验”要求,结合测绘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督查。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多测合一”项测绘成果进行抽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十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分类整理,依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规划条件、联合审查的施工图等各类数据比对、校核,并出具结论。

第十九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测绘成果目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平台中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申请领用测绘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每年不定期对上一年度在威海市从事过“多测合一”工作的测绘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多测合一”测绘实施期间,测绘服务机构被取消“多测合一”测绘资质或资格的,不得继续进行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

第二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多测


合一”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入名录库;

2.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信息且在影响期之内;

3.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检机构确定为不合格;

4.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或将其他业务与 “多测合一”测绘事项进行捆绑、搭车收费、违规收费;

5.提供虚假合同信息,以规避测绘事项纳入 “多测合一”管理;

6.未按规定汇交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



政策链接: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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