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精神和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文件规定,我们对《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试行)》(潍发改物价〔2018〕285号)进行了评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精神和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制定本办法。
一、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镇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内容
(一)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由省界门站(或交易中心拍卖价格加国家长输管道运输价格)价格加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构成,具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二)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个别市县还要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三、联动周期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规定: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四、启动条件
(一)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三)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五、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计算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计算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各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气量按各城镇燃气公司天然气采购量确定。
六、相关事项
(一) 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上游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调整造成的城市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程序办理。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联动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意见。
(三)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各县、市(开发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联动办法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政策解读请参见:http://fgw.weifang.gov.cn/zwgk/zcjd/202212/t20221209_6141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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