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济建发〔2023〕2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咨询电话:0531-59596614)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5号)精神,持续规范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水平,确保标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后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标后评估是指由标后评估委员会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判断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 标后评估专家库和标后评估委员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当从标后评估专家库中确定,一般为随机产生的五人及以上单数,且所具备的专业资格应符合评估项目的要求。
标后评估专家库成员需具备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 实施标后评估的项目,以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为主,包括: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评标中有重大异议或被投诉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标后评估的项目。
第七条 标后评估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标后评估,出具评估书面意见并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活动主体应当根据标后评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提供标后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汇编、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其监管范围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等现场录像资料;
(三)标后评估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标后评估委员会可以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明确内容,要求参与项目的有关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九条 标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二)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其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配置是否合理;
(三)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出具评标报告,对废标及其理由说明、中标候选人推荐等重要事项是否均有记录,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招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对评标结果存在影响的情形;
(五)招标人行为规范性的评估(涉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六)招标代理行为规范性、专业水平、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的评估;
(七)投标人行为规范性的评估;
(八)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合理性、评标行为规范性、评标专业水平评估;
(九)招投标监督人员行为的评估。
第十条 标后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待评估项目、评估时间,协调收集评估所需资料;
(二)根据待评估项目实际情况,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
(三)项目开始评估时,由标后评估专家选出评估委员会主任;
(四)评估委员会按照评估内容,审阅全部项目评审资料,并审查全程声像资料;
(五)评估委员会成员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依次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投标行为、招投标监督人员行为做出评估意见;
(六)评估委员会主任汇总评估委员会成员评估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评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总体评估意见,形成标后评估委员会书面评估报告;
(七)评估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后评估结果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动态管理等工作挂钩,作为信用评价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提供标后评估项目所需的资料汇编、投标文件等纸质和电子资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函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函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因招标人的问题未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因招标代理机构的问题未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对标后评估报告中标注问题的有关责任主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招标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追究。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追究,同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三)对投标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追究,同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违反法律法规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监督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违反法律法规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标后评估报告标注问题的各招投标活动责任主体,在同一项目中因招标投标原因已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或在信用管理中已经扣分的,不再重复处罚或扣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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