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代建管理机构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其他构筑物。

第四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三)应急抢险救灾的项目;

(四)政府确定不实行代建的项目。

第五条  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为巴中市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的机构,负责指导各区县代建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任务,代表项目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代建管理机构职责:

(一)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议书、规划方案、资金证明等前期资料,制定项目代建工作方案。

(二)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水保、地灾评估等文件编制,并协助项目业主单位报审。

(三)协助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办理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等招标、采购及合同签订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和报审。

(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项目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及项目移交、档案移交等。

(七)协助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申报项目前期资金计划、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工作。

(八)负责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财务决算。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规划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办理项目资金证明,参与项目代建工作方案的审查。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水保、地灾评估等文件编制,并负责报审。

(三)负责申报办理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负责项目实施区域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补偿,以及相关信访维稳等工作。

(四)参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等招标、采购活动监督工作。

(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和报审。

(六)参与项目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接受项目移交、档案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七)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编制申报项目前期资金计划、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八)协助代建管理机构办理工程结算,负责办理财务决算。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监督管理;在政府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后,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载明实行代建。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代建项目的规模和数量,合理预算代建项目监管经费。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及用地管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建管理的有关政策。

(五)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并依据审计计划对重大代建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六)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代建管理机构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事项和双方职责等。

第十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应率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二条  投资控制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安全、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要求实行限额设计,代建管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申报,经代建管理机构审核后,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及时支付。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管理机构将工程实物、档案移交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接收,并按规定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七条  代建管理机构完成工程结算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代建管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辖区内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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