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规〔2022〕5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
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及有关单位: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经厅2022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2017〕46号)同步废止。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0日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专业工程和综合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
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
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可进行专项工程分包。
综合工程是指包含了两项及以上专业工程的工程,综合工程分包只适用于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对综合分包工程范围内确需单独进行专项分包的工程内容,应由总包承包人与专项工程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动。
劳务合作企业可自带(或自行租赁)劳务作业所需的单台(套)价值不超过300万元(购买值为准)的常规机械设备。
第五条 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并鼓励集约化、专业化分包,推行机械化、标准化施工。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承包人(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厅公路局在厅指导下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协调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市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和县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监督工作分工负责转包和违法分包活动的行政执法。
第八条 项目发包人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和劳务合作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环保、计量支付、农民工管理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设置合同管理专业岗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所监理施工标段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十条 承包人负责对其分包和劳务合作行为以及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全面管理,应当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或承担的劳务作业。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技术、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约定为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材料设备、施工条件等必要保障。承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第十二条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为与分包人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三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专业工程和综合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四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
(五)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
第十五条 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应具备与承担内容相适应的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各类资质可承担的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综合工程分包人应具备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专业工程分类及资质要求见附件1-1;专项工程的分类及分包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2。
第十六条 承包人将一个专业工程内的两个以上(不含两个)类别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本细则中关于该专业工程分包条件。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投资人自行建设项目的分包,除符合本分包规定外,还应符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有关事宜》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限制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予以明确。除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外,如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实施的分包,承包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鼓励承包人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除与铁路、电力、水利等工程存在交叉干扰时,相关工程的产权单位有特殊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由承包人或其上级单位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当在提交施工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供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价格80%及以下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督促改正。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参考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环保、进度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一)投标文件中已经确定的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监理人核查与发包人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承包人项目经理部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3),报监理人核查。
2.监理人组织核查。监理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内容及分包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及合同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提出核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分包。
3.发包人备案。签署完成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
(二)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新提出的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实行审批制,监理人审查与发包人审批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批准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批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2.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及合同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3.发包人审批。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报批,由发包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4.发包人备案。签署完成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合作企业,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参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参考文本)》(附件5)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每月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劳务合作合同管理台账。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劳务再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 劳务合作企业应当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施工作业组织、技术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的有关要求,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保障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分包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当采用工资发放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支付保障工作。
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有关要求,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农民工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对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管员,建立标准班组规范化管理制度、用工实名制度、农民工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并报发包人备案。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发包人应当会同承包人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代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先行垫付或代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合同双方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自主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的违法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分包人)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分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的,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试验检测等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
(三)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采购主体结构用钢材、水泥、沥青、橡胶支座等主要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劳务合作,发现违规劳务合作行为时,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存在违规劳务合作的主体予以清退,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个人或其他组织的;
(二)劳务合作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再行转让或肢解后转让;
(三)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务合作企业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劳务合作企业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规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主要材料采购时,必须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七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承包人与发包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拒不纠正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实名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可向发包人首先提出;投诉举报发包人的,可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提出。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企业,是指从承包人或分包人处承包以劳务为主的具体施工作业的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分包的条款应符合本细则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2017〕46号)同步废止。
附件1
1-1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业工程类别和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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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分包专业类别 |
分包人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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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路基工程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路基工程专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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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路面工程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路面工程专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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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桥梁工程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桥梁工程专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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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隧道工程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隧道工程专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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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交通安全及沿线设施 |
交通安全设施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 |
通信系统工程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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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工程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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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系统工程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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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隧道健康监测、通风、通信等机电工程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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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路附属房建工程(属于综合工程)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 |
1-2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工程类别和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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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分包专项类别 |
法人资格 |
资质要求 |
近五年业绩及人员要求 |
施工设备要求 |
(一) |
路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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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路基开挖与填筑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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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有爆破工作的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爆破工作另配备专业持爆破证施工员不少于2人。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填筑:压路机、推土机; |
2 |
软基处理:粉喷桩、薄壁筒桩、预应力管桩、塑料套管桩、塑料排水板、碎石桩等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相应成桩(孔)或打桩设备不少于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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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涵洞通道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附属构造拆除工程等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浆砌圬工:砂浆搅拌机; 拆除工程:风钻等拆除设备,以上各设备不少于1台。 |
4 |
技术复杂的爆破工程(如控制爆破等)、10m以上高挡墙、30m以上高边坡填筑工程等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爆破工作另配备专业持爆破证施工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爆破:空压机和风钻(或潜孔钻机)、挖掘机; |
(二) |
路面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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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沥青混凝土面层(含粘层、透层、封层)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相应的路面工程专业资质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座(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或由承包人自行拌和沥青混凝土的除外)、摊铺机、胶轮压路机、双钢轮压路机、三轮压路机各不少于1台。 |
6 |
水泥混凝土面层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相应的路面工程专业资质 |
水泥路面设备各不少于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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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路面基层、底基层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稳定土拌和站(外购商品稳定土或由承包人自行拌和稳定土的除外)、摊铺机、双钢轮压路机、三轮压路机各不少于1台。 |
8 |
路面附属工程(路缘石、中央分隔带、土路肩、人行道板等)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
(三) |
桥梁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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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桥梁基础(扩大基础、打入桩、挖孔桩等);桩径<2.5m、桩长<80m或水深度<10m的钻孔灌注桩基础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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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附属结构可适当减少人员配备。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钻机不少于2台,混凝土拌和运输设备(外购商品混凝土或由承包人自行拌和混凝土的除外)满足施工要求。 |
10 |
浇筑高度<60m的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如墩、台、柱、系梁等 |
起吊设备各不少于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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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桥梁上部混凝土结构浇筑、或预制及安装(跨径≤40m梁板预制安装等);桥梁附属结构、桥面系 |
预制场:龙门吊、预应力张拉设备、运梁车、架梁设备如单(双)导梁或汽车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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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直径≥2.5m、长度≥80m或水深度≥10m的钻孔灌注桩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相应的桥梁工程专业资质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钻机不少于2台,运输车(输送泵)、起吊设备不少于1台。 |
13 |
水深≥5m深水承台基础 |
运输车(输送泵),钢套箱(钢围堰)制作和吊装等设备各不少于1台。 |
|||
14 |
浇筑高度≥60m墩、台、柱、系梁等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 |
运输车(输送泵)、起吊设备、滑模等设备各不少于1台。 |
|||
15 |
技术复杂大型桥梁上部混凝土结构:挂篮、移动模架等工艺施工的连续梁、斜拉桥、悬索桥、拱桥、桁架梁等上部混凝土结构 |
运输车(输送泵)、起吊设备(塔吊、浮吊等)、挂篮(移动模架)等设备各不少于1台。 |
|||
16 |
跨径>40m的箱梁、T梁等大型混凝土构件预制、安装及其桥梁附属结构、桥面系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相应的桥梁工程专业资质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预制场:龙门吊、预应力张拉设备、运梁车。架梁设备(架桥机、单(双)导梁、汽车吊、浮吊)。 |
17 |
复杂桥梁钢结构和钢构件:钢索塔、钢横梁、钢锚箱、钢箱梁、大型钢套箱;悬索、斜拉索、猫道;钢管拱肋及横梁、系杆、吊杆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相应的桥梁工程专业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资质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钢结构加工、运输、起吊、安装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 |
(四) |
隧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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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隧道开挖、支护(管棚、小导管、钢拱架、锚杆等)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台车、钻机、空压机;钻机、压浆设备。 |
19 |
隧道衬砌 |
喷射泵、台车、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 |
|||
20 |
隧道附属工程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满足施工要求。 |
(五) |
交通安全及 沿线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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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标志、标牌、标线和防撞护栏、防眩板等安全设施 |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 |
(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 (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 |
立柱护栏:打桩或者焊接设备; |
22 |
声屏障、风障等 |
/ |
焊接设备不少于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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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监控、通信、收费系统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 |
混凝土:拌和机(站)(外购商品混凝土或由承包人自行拌和混凝土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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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供电、照明、消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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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绿化工程 |
/ |
大型土方:推土机或挖掘机不少于1台。 |
备注:1.上述条件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的最低要求,发包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但不得低于最低要求;
2.表中未列的分包专项类别,可参照类似类别的要求,无类似类别可参照的,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需要,由发包人确定。
附件2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参考文本)
分包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合同段:
甲方(承包人) :
乙方(分包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
1.分包人情况
1.1 分包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资质证书号: ;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
资质证书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1.2 分包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称: ,资格: ;
分包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资格: 。
1.3 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附表3)
1.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附表4)
2. 分包工程概况
2.1 分包工程名称及地点
2.2 分包工程范围、内容及主要工程量
3. 分包价款
3.1 本分包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安全生产费 元,环境保护措施费 元),合同单价和暂估数量见《分包工程量清单》(附表1)。实际合同总价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由甲方确认并经监理人签认质量合格的数量按本分包合同后附清单所列单价进行计算,并结合本分包合同条款进行结算支付。
3.2 上述合同单价已包括了乙方为实施和完成上述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其附属工作及缺陷修复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
3.3 (税费内容约定)。
……
4. 履约担保
4.1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后的 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 (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即:a.分包合同价的 %履约保函;b.分包合同价的 %履约保证金计 元。
4.2 乙方严格履行了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事宜,施工任务如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要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未遗留各种纠纷,应及时退还履约担保。
5. 有关专项款项约定
5.1 动员预付款 元,甲方在乙方提交履约担保并在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的 天内向乙方支付。
5.2 质量保证金限额为合同总价 %,质量保证金参照总包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非乙方原因,乙方也应有相应的维修责任,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安全生产费用、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按实投入使用,按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计量支付。
5.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项目专用条款或发包人规定的比例在计量支付时提取,在乙方项目完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退还。
5.5 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保证金、保留金等到期无争议需要返还的,均不计利息。
5.6 (质量和进度考核相关条款)。
……
6 合同工期和要求
6.1 根据甲方的总体施工计划要求,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具体各工程的工期详见附表2。
6.2 如甲方总体施工计划调整时,乙方应作相应的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3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或延误工期,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照发包人同意的相应工期予以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 工程质量及质量保修
7.1 乙方应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甲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7.2 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和标准。如果因乙方原因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返工达到质量等级和标准,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甲方委派质检人员对乙方分包的工程进行质量管理,乙方应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予以配合。施工每道工序完毕后,先由乙方质检员自检,符合要求后报甲方质检员检验,检验通过后,再由甲方质检员通知监理人检验签认,通过并签认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7.4 乙方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内容应到甲方的试验室或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其费用由 方承担。试验检测的频率、方法、操作规程等,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执行。
7.5 甲方按照现行的验收办法、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等报请发包人组织验收。分包专项工程涉及的交工资料 (a.由甲方统一编制,乙方承担竣工资料编制费用;b.由乙方编制,乙方承担竣工资料编制费用)。
7.6 乙方分包专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等同于发包人要求甲方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7.7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报告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和事故,甲方应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处理。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由责任方承担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7.8 (有关质量方面的其他要求)。
……
8 工程变更
8.1 工程变更的申报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由甲方统一办理。
8.2 (有关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及结算等方面的其他要求)。
……
9 工程款项的结算与支付
9.1 中期支付
9.1.1 按分包工程量清单及其计量规则,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和甲乙双方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并扣除应扣款项。中期计量所需的有关资料由乙方准备,计量支付工作由甲方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办理。价款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取得发包人相应的支付款后的 天之内支付。
9.1.2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动员预付款,从中期支付款的第一期开始按比例扣回,扣完为止。
9.2 完工结算
9.2.1 乙方承担项目完工,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结算。
9.2.2 完工结算时,对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生产费用等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9.3 最终结算支付
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经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甲方获得发包人竣工最终结算支付后 天内,甲方扣除缺陷责任期和审计中涉及乙方施工项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支付给乙方,并退还质量保证金。
9.4 分包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所得的分包款项应有明确的收支明细账目和凭证。
9.5 (有关工程款项结算与支付的其他要求)。
……
10 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
10.1 材料
10.1.1 发包人和甲方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名称、单价及允许损耗系数等见《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附表5)。乙方领用的甲供材料,若累计用量在图纸用量加允许损耗用量以内的数量按材料清单单价扣回,超出允许损耗用量的材料款在乙方当月的工程款结算时按上述材料的市场价加 %的费用扣回。
10.1.2 除上述甲方提供的材料物资外,用于乙方施工的其他材料物资在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自行采购和提供,并负责其保管、检测、使用、运输等全部费用。
10.1.3 (有关材料调差约定及其他要求)。
……
10.2 机械设备
10.2.1 乙方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和租赁,并符合工程施工、进度和环保的要求。乙方设备进出场应经甲方确认同意。
10.2.2 (有关机械设备的其他要求)。
……
11 安全生产管理
11.1 甲方对本标段全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乙方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施工安全向甲方负责,并接受甲方和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
11.2 乙方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总包合同条款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承担其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1.3 乙方应配备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治理。
11.4 乙方应按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发放劳动保护用具。
11.5 乙方施工范围内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搭拆、保管和维护,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
11.6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乙方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甲方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乙方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
12 劳务管理
12.1 乙方聘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实行标准班组化规范管理,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其应得工资应由甲方直接通过银行卡转账或现金发放的方式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2.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12.3 乙方聘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在核定的人工费总额内由甲方统一代为发放,乙方出具书面委托,并在每月月底报送员工考勤表及乙方签认的工资发放表到甲方。甲方以工资卡形式发放,费用在月结算计量款中抵扣。
12.4 若乙方无理克扣或拖欠工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在垫付乙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后,将在乙方应得的任何款项中扣回,并处以 %的违约金。
12.5 (有关劳务管理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的其他要求)。
……
13 保险
13.1 甲方负责雇主责任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并承担费用。若发生事故和损失,乙方应按要求和程序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上报有关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乙方有责任提供理赔所需的基础资料。甲方获得的理赔金额扣除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补偿给乙方,补偿款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3.2 除上一条款险种外,其他保险由乙方自行投保并承担费用。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 等险种,乙方必须投保,并报甲方确认。
14 现场管理
14.1 (有关工地标准化管理规定)。
……
14.2 (有关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的约定)。
……
14.3 (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约定)。
……
14.4 (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
……
15 违约责任
15.1 甲方违约责任
15.1.1 甲方未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5.1.2甲方未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施工条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但不得影响项目发包人的工期要求。
15.1.3 (有关甲方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
15.2 乙方违约责任
15.2.1 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15.2.2 因乙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a. 乙方的主要人员、机械设备及流动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严重制约了工程的施工;
b. 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
c. 进度滞后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10%的;
d. 不遵守甲方的管理,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
15.2.3 乙方应按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按 元/天偿付甲方逾期违约金,限额为 %本分包合同的签约合同价。
15.2.4 (有关乙方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
16 附则
16.1合同生效:本分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2合同终止日期:在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验收款项结清后失效。
16.3本分包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按 (a.向 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6.4 本分包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各一份。
17 其他
17.1 ……
17.2 ……
……
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附件:1.分包工程量清单(附表1)
2.分包工程分项进度计划表 (附表2)
3.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表(附表3)
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附表4)
5.《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附表5)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表1
分包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清单 编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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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编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完工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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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岗位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资格 |
拟进场时间 |
备注 |
分包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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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项目 技术(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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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项目 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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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身份证件、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复印件。
附表4
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设备名称 |
生产厂家及型号 |
性能 |
出厂时间 |
数量 |
进场 时间 |
排放标准 |
违约金 (元/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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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分包工程: 分包人:
材料名称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 |
进场 时间 |
允许损耗系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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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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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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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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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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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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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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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分包工程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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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分包工程范围是否为投标文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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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标段的以上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资格条件经自查符合规定,分包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现上报分包人情况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资料,请予以审查备案。 附件:1.承包人自查情况报告; 2.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含合同附件); 3.分包人资格条件资料: a)分包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要求)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如要求)复印件; b)分包人近年内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c)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分包计划; d)其它材料。 项目经理(签名): 项目经理部(章): 年 月 日 |
|||
监理人备案核查意见: 年 月 日 |
|||
发包人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4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批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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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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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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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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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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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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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分包工程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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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分包工程范围是否为投标文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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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标段的以上工程进行分包,我公司已初步拟定分包人资格条件和分包合同,现向发包人上报拟分包规模范围、分包人资格条件要求和分包合同等资料,请予以审批。 附件: 1.承包人自查情况报告; 2.拟分包规模范围; 3.分包人资格条件; 4.分包合同(草案)。 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 施工企业(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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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
发包人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5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参考文本)
劳务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段:
甲方 (承包人或分包人):
现场履约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劳务单位):
现场履约代表: 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甲方已经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合作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地点和劳务内容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和范围
1.3 劳务内容和方式:
1.4 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共计 人。其中,技工____人,
普工_______人(附表1)。
1.5乙方自带主要机械设备和辅助材料:见附表2。
2. 劳务费的结算支付
2.1 本合同劳务费用采用计件形式,计件单价和暂估数量见《劳务计价清单表》(附表3)。无法计件的零星工程采用计日工形式。
2.2 上述单价包括乙方完成对应工程内容和其附属、辅助工作及缺陷修复工作所发生的所有人工费、乙方自带机械设备使用费、生活用电、用水、用房、管理费、利润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但不含甲方提供的材料费用和机械设备费用。
2.3 劳务费结算时计件和计日工数量以甲乙双方签证为准。
2.4 乙方办理劳务费结算支付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
2.5 有关款项的约定:
2.5.1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误工,甲方应补偿乙方误工费,补偿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2.5.2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项目总(分)包合同专用条款或业主规定的比例在计量支付时提取,在乙方劳务作业全部完成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退还。
2.5.3 若甲方对本项目实行考核奖惩管理,考核奖惩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5.4 甲方每月在得到业主支付的相应工程计量款后按合同约定进行劳务费的结算和支付。甲方无故未按时支付劳务款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偿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2.5.5 其他
3. 工期
3.1 本劳务协议工期______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工作计划进场和退场,进、退场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3.2 在乙方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期满前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如需延长乙方工作期限,甲方也应在期满前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
3.3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任务,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也有权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或自行完成。在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为 万元。乙方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乙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
4.1 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名称及允许损耗系数如下: 。乙方应授权专人领用甲供材料,若累计领用量超出理论用量(含允许损耗用量)时,超出部分按上述材料的市场价在乙方当月劳务费中扣回。
4.2 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如下: 。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用好后及时归还,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按重置价赔偿。
4.3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到达工地或指定地点之后,发生的场内倒运、装卸、整理、清除等所有劳务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4 乙方应自带除甲供机械设备外的其他全部小型工具和专用工具,提供必要的辅助材料。
5.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5.1 乙方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岁,身体健康状态要求 。
5.2 乙方人员的劳动合同由乙方与其签订,建立员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给甲方备案,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3乙方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书。乙方应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 乙方应对劳务人员实行标准化班组管理,甲方对各劳务班组首次作业实行首件认可制考核,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清退。施工工程中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班组,须重新考核上岗。
5.5 乙方法定代表人应书面授权一名委托代理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作为有效签字人,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
5.6 乙方应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克扣员工工资,若乙方无理克扣或拖欠工资,甲方在垫付其应得工资后,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
5.7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 方购买,其费用由购买方承担。
5.8 其他
6.劳务作业管理
6.1 乙方承担的工程内容,不得再行转让或肢解后转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乙方应无偿返工,并每次处以 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问题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3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格式和要求及时报送完整的基础资料给甲方,配合甲方办理中期计量支付及交工验收。
6.4 甲方应在乙方开工前 天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等技术资料,同时进行技术、安全施工交底。
7.安全管理
7.1 乙方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2 甲方的施工方案和现场指挥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其责任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7.3 乙方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协助并服从甲方进行安全管理。
7.4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等,整改不力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偿损失。
7.5 ………(现场安全设施的投入等)
8. 附则
8.1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应按 ( )项解决:(a)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 人民法院起诉。
8.2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各一份。
8.3双方商定的补充条款:
(1)
(2)
……
8.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附件:1.乙方投入关键人员表
2.乙方自带主要机械设备和辅助材料表
3.劳务计价清单表
.……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表1
乙方投入关键人员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劳务合作单位: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劳动 合同号 |
到场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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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必填。
附表2
乙方自带主要机械设备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劳务合作单位: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套设备价格(原值) |
备注 (折旧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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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劳务计价清单表(计时制)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劳务合作单位:
序号 |
岗位或工种 |
计价方式 |
单价 |
预计数量 |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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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计价清单表(计件制)
清单 编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劳务作业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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