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代码(新增):A-004341-4341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一)市(州)以上所属的国有单位的林木采伐审批。
(二)占用征收林地林木采伐审批。包括占用国有林地的林木采伐,征收集体林地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审批。
(三)自然灾害危害林木采伐审批。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10公顷以上的灾害林木采伐审批。
(四)天然林、防护林、非国有的特种用途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等的采伐审批
六、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1998年主席令九届第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1.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宜宾市林业局、四川省林业厅
九、办理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不得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由林木所有权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 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必须提出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 2. 申请采伐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下同)的,应当提交代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2)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下同)的,应当提交采伐申请文件,文件应载明采伐目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3. 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集体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4.采伐成片林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
不予许可的情形: 1. 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 2.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采伐限额不足。 3.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涉嫌弄虚作假。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林权证明文件 |
林地权属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交原件 |
1 |
2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县级林业主管单位验原件盖章核实。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
县级林业主管单位验原件盖章核实。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鉴定意见等 |
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必须提出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无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其他相关材料 |
无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十二、申请表格: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该申请表可在林业园林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林木采伐许可核发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采伐证,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以许可证有限期为准。
十七、法律效力:需经审批同意并领取《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林木的采伐。
十八、收费:不收费
十九、年检、年审:无
二十、监管措施:由林权所有人实施“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监管,林业主管部门可对申请采伐人的采伐时间、地点、范围、采伐量进行抽查;对违法采伐、违规采伐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29247。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无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市绿委办、市林业局野保科、市林业局防火办、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审批
一、项目名称: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审批
二、事项代码(新增):A-003781-3781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一)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或因国家建设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林木,其中,属三级保护林木的由市林业局审批,属二级保护林木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一级保护树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古树名木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六、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二)《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十一条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二条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森林公园核心区的林木,以及古树名木。上述林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砍伐古树名木,按照《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二)砍伐其它林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核发采伐证。”
(四)《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一级保护树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二级保护树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证、采集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宜宾市林业局、四川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
九、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 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必须提出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 2. 申请采伐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下同)的,应当提交代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2)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下同)的,应当提交采伐申请文件,文件应载明采伐目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3. 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集体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4.采伐成片林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
不予许可的情形: 1. 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 2.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采伐限额不足。 3.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涉嫌弄虚作假。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林权证明文件 |
林地权属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交原件 |
2 |
2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县级林业主管单位验原件,在复印件上盖章核实。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鉴定意见等 |
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必须提出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无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经所在地县、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文件 |
无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其他相关材料 |
现地照片等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十二、申请表格: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该申请表可在林业园林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审批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转报四川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同意后,由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作、登记、核发《采伐(集)证》;属本局审批权限内的,待审查决定后,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作、登记、核发《采伐(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转报四川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同意后,由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作、登记、核发《采伐(集)证》;属本局审批权限内的,待审查决定后,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作、登记、核发《采伐(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采伐证。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以许可证有限期为准。
十七、法律效力:需经审批同意并领取《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林木的采伐。
十八、收费:不收费
十九、年检、年审:无
二十、监管措施:由林权所有人实施“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监管,林业主管部门可对申请采伐人的采伐时间、地点、范围、采伐量进行抽查;对违法采伐、违规采伐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29247。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无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市绿委办、市林业局野保科、市林业局防火办、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一、项目名称: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二、事项代码(新增):A-003447-3447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一)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三)永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初审:占用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六、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六条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四川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
九、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各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的,依法办理手续。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
不予许可的情形: 1.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2. 养殖设施用地征占使用林地; 3.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况。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可行性报告 |
交原件。 |
3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 |
无 |
3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无 |
0 |
3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和退耕还林置换方案 |
交原件。 |
3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组织公示材料 |
无 |
3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无 |
3 |
0 |
纸质 |
网上下载或窗口免费领取填报 |
是 |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无 |
3 |
0 |
纸质 |
网上下载或窗口免费领取填报 |
是 |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3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
林地权属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交原件 |
0 |
3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
无 |
3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其他相关材料 |
无 |
|
|
|
|
|
|
十二、申请表格: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该申请表可在林业园林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文书转报省林业厅。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文书转报省林业厅。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除图件材料外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正式行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以许可证有限期为准。
十七、法律效力:需经审批同意并领取《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征占用林地。
十八、收费:
依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
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十九、年检、年审:无
二十、监管措施: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29247。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无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无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一、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事项代码(新增):A-003691-3691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一)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六、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九、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各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临时占用的,依法办理手续。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
|
不予许可的情形: 4.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5. 养殖设施用地征占使用林地; 6.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况。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 |
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方案(协议)和退耕还林置换方案 |
交原件。 |
1 |
|
|
|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组织公示材料 |
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无 |
1 |
0 |
纸质 |
网上下载或窗口免费领取填报 |
是 |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无 |
1 |
0 |
纸质 |
网上下载或窗口免费领取填报 |
是 |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
林地权属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交原件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
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其他相关材料 |
无 |
|
|
|
|
|
|
十二、申请表格: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该申请表可在林业园林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除图件材料外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正式行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有效期为两年。
十七、法律效力:需经审批同意并领取《临时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进行征占用林地。
十八、收费:
依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
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十九、年检、年审:无
二十、监管措施: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29247。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无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无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项目名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二、事项代码(新增):A-003743-3743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一)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六、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九、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各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的,依法办理手续。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
不予许可的情形: 7.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8. 养殖设施用地征占使用林地; 9.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况。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 |
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修筑工程设施的必要性以及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
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组织公示材料 |
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无 |
1 |
0 |
纸质 |
网上下载或窗口免费领取填报 |
是 |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无 |
1 |
0 |
纸质 |
网上下载或窗口免费领取填报 |
是 |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
林地权属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交原件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其他相关材料 |
无 |
|
|
|
|
|
|
十二、申请表格: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该申请表可在林业园林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除图件材料外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正式行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有效期为两年。
十七、法律效力:需经审批同意并领取《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进行征占用林地。
十八、收费:不收费
十九、年检、年审:无
二十、监管措施: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29247。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无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无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
一、项目名称: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
二、事项代码(新增):A-003879-3879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一)采伐设计方案(伐区调查设计)。
(二)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证明和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除外)。
六、设立依据:
(一)《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八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林木等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前款规定林木的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二)《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三十五条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组织对采伐、更新和伐区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发验收证明。
(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四)《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九、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 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必须提出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 2. 申请采伐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下同)的,应当提交代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2)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下同)的,应当提交采伐申请文件,文件应载明采伐目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3. 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集体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4.采伐成片林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
不予许可的情形: 1. 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 2.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采伐限额不足。 3.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涉嫌弄虚作假。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林权证明文件 |
林地权属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上年度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及更新验收合格证 |
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证明和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
采伐设计方案(伐区调查设计)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十二、申请表格: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该申请表可在林业园林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伐区验收合格证明和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伐区验收合格证明和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以许可证有限期为准。
十七、法律效力:未取得伐区验收合格证明和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不再新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除外)。
十八、收费:不收费
十九、年检、年审:无
二十、监管措施:林业主管部门可对采伐单位(人)采伐后的采伐作业质量和更新面积(质量)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再新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29247。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无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市绿委办、市林业局野保科、市林业局防火办、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林木采伐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申请受理单位:市林业局
决定单位:市林业局、四川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森林法》(1998年修正)、《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78号)、《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人大)。
办理条件:1.市(州)以上所属的国有单位的林木采伐审批。2.占用征收林地林木采伐审批。包括占用国有林地的林木采伐,征收集体林地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审批。3.自然灾害危害林木采伐审批。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10公顷以上的灾害林木采伐审批。4.天然林、防护林、非国有的特种用途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等的采伐审批
申请材料:1、采伐申请表;2、林权证或县级林业主管单位出具的林权证明;3、成片采伐的需提供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受灾、枯死木采伐,还需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鉴定意见和影像资料;5、区县林业局初审意见;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7、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8.鉴定意见等。(以上材料报市局审批的一式两份,除林权证可为复印件外,均需原件;报省厅的一式叁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联系方式: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网址: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zwzx.yb.gov.cn/
投诉电话:5108855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制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一次性告知书
(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申请受理单位:市林业局
决定单位:四川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森林法》(1998年修正)。
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
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办理条件:进行勘查、开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征用林地的。
申请材料:1、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组织代码(复印件); 2、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林权证(复印件)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权证明(原件);5、有关补偿协议(原件);6、可行性报告(原件);7、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原件);8、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原件);9、《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10、组织公示材料(原件);11、涉及占用、征用退耕还林林地的,需进行退耕还林林地异地置换文件(原件),并附交纳退耕还林置换费用复印件;12、森林植被恢复费汇款单(复印件);13、区县林业局初审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需一式六份)。
联系方式: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网址: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zwzx.yb.gov.cn/
投诉电话:5108855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制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申请受理单位:市林业局
决定单位:市林业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
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办理条件: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且占用时间不超过两年。
申请材料:1、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组织代码(复印件); 2、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林权证(复印件)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权证明(原件);5、有关补偿协议(原件);6、可行性报告(原件);7、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原件);8、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原件);9、《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10、组织公示材料(原件);11、涉及占用、征用退耕还林林地的,需进行退耕还林林地异地置换文件(原件),并附交纳退耕还林置换费用复印件;12、森林植被恢复费汇款单(复印件);13、区县林业局初审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联系方式: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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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申请受理单位:市林业局
决定单位:市林业局、四川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森林法》(1998年修正)、《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78号)、《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人大)。
办理条件:1.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或因国家建设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林木,其中,属三级保护林木的由市林业局审批,属二级保护林木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一级保护树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古树名木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申请材料:1、采伐申请;2、林权证或县级林业主管单位出具的林权证明;3、成片采伐的需提供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受灾、枯死木采伐,还需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鉴定意见和影像资料;5、区县林业局初审意见;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7.鉴定意见等。(以上材料报市局审批的一式两份,除林权证可为复印件外,均需原件;报省厅的一式叁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联系方式: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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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
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申请受理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决定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办理条件:1.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2.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材料:1、林权证或县级林业主管单位出具的林权证明;2、上年度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及更新验收合格证;3、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联系方式: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网址: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zwzx.y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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